| 附件1: | |||||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公章):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超过年审期限15天以上不满30天,处警告。 | |
| 2 | 货运经营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3 | 客、货运经营者超期30天内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4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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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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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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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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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违法作业刚开始,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作业。 | |
| 9 | 对涉路工程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 | |
| 10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及时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 |
| 11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的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质灾害,及时进行整改。 | |
| 1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建设规定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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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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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处罚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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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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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服务质量问题,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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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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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消除违法状态。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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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污染等危及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料、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消除违法状态。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5.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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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对在公路控制区内违法修建、扩建 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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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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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公章):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标志牌的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2 | 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3 |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4 | 客、货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附件3: |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公章):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 2 | 客运、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 3 |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 4 | 客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人客运车辆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7.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 5 | 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杨撒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8.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 6 |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9.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 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10.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 8 |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11.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 9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1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 10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1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 11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14.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 12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15.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 13 |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16.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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