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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5-22 15:17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现增设科右前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受委托执法主体,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附件1:
科右前旗人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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