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公安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 从轻 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科右前旗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11-0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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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免予 从轻 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吴萍                                                     联系电话:18548222211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承办部门

1

电动自行车载人违规

电动自行车一般只能载12周岁一下儿童,若首次出现载成年人或超龄儿童的情况,或者主动让乘车人下车的,大多数以警告教育为主。

《行政处罚法》 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科右前旗公安局交管大队

2

电动车号牌不全、不清晰

电动自行车因雨水冲刷模糊,车主及时发现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换的,且在此过程中未引发交通事故的等危害后果的,这种情况下不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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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动自行车不佩戴驾驶证件的

首次忘记携带驾驶证,可以通过交管12123出示电子凭证,或者首次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经执勤人员提醒后当场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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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承诺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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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没有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并承诺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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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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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内蒙古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十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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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没有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承诺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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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经民警确认机动车并查询,认定机动车登记合法有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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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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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

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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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驾驶运输蔬菜、瓜果、肉蛋禽、水产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及时改正,没有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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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临时交通管制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但在高速公路临时交通管制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十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十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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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十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十二)驾驶摩托车时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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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违法行为人被发现时当场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十元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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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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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未按规定停在停止线以外或路口外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及时改正,没有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一)遇停止信号时,超越停止线停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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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

因运送急救病人到医院等紧急事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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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违反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约束装置规定

机动车注册登记地为外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途经我省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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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

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自报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被查处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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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1.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的;2.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上述行为须在十个工作日内被查处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四)安装、喷涂、粘贴影响机动车号牌识别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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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1.对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当场改正的;2.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上述行为须在十个工作日内被查处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放置临时号牌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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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没有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并承诺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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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违章停车

医院、商超等繁荣集市附近和旅游景点附近违法停放的车辆,口头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九项、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九)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非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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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号牌使用有损坏未及时更换导致的或安装位置不正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放置临时号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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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时,手中持物

经警告后意识到自身错误,并立即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五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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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

经警告后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十元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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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不予处罚。2.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并已消除违法状态后。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六)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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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

本年度首次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七)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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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未按规定登旅客身份信息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案单位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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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行政拘留:1.机动车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持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所载的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的;3.违法行为人所驾驶车辆为非汽车类机动车的,一般不予行政拘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责任的;(2)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3)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4)驾驶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拼装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5)曾因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再次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行政拘留:1.已通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包括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尚未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非汽车类机动车的;2.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被查获时驾驶人已报名参加学习并完成学时但尚未考试合格的;3.驾驶装载机、挖掘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驾驶人持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作业人员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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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停车

减轻处罚(首违警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九)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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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减轻处罚(首违警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八)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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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减轻处罚(首违警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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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减轻处罚(首违警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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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减轻处罚(首违警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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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减轻处罚(首违警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十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三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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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减轻处罚(首违警告)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1.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2.限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七)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安全头盔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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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减轻处罚(首违警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十)不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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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经民警确认机动车并查询,认定该机动车登记合法有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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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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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1.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自报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被查处的;2.新购买不满十五日(以购车发票时间起算)或申请转移登记不满十五日(以受理凭证时间起算)的机动车,车上驾乘人员中有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托办理相关机动车登记业务的人,驾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且能够当场提供车辆合法证明(包括发票、交强险投保凭据,属于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还需有委托书),经核实确属新购、过户机动车尚未取得号牌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告知其到车管所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后放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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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扣留车辆

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一、二、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
路面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轻微违法的,应以教育为主。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包容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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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营业执照未备案

首次发生,主动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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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首次发生,主动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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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首次发生,主动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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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首次发现单位内部存在治安隐患,但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科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

48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因工作职务调任),未报经公安机关审核,首次发现,能及时改正的(在公安机关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科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

49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或者撤销备案

首次未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者首次未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撤销备案,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的(在公安机关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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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首次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的(在公安机关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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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首次发现保安从业单位违规招用保安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已经报名参加保安员考试培训但未安排考试的;2.未考取上岗证人员数不超过2人,且入职未满一个月的。并能及时改正的(在公安机关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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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的(在公安机关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五)项 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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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的(在公安机关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六)项 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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