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及《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文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盟义务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伙食费的收费性质问题。自治区发改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关于修改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5】712号)文件,明确了伙食费既可以按服务性收费管理又可以按代收费管理,具体要看各地学校食堂的运营方式:“学校自主经营食堂的,伙食费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学校承包经营食堂或选择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收入应缴入学校指定账户,不得由承包方或校外供餐单位直接收取,学校不得从伙食费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二、 关于课后服务性阶段课后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各地发改、教育、财政、市场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文件中的“五个严禁”贯彻执行。我盟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是:扣除财政补助后,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14元,按月收取。对参与课后服务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减免政策,减免金额不低于30%,具体应按照《兴安盟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兴教办发(〔2025〕33号)执行。
三、 关于废止我委转发的相关文件。《兴安盟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三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1455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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