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兴安盟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兴安盟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旗各校:
现将《兴安盟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兴教发〔2025]16号)和《兴安盟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兴教办发(2025]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文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一、课后服务范围
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课后服务工作,高中阶段学校不再实施此政策。
二、课后服务时间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三、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14 元。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减免政策,减免金额不低于 30%。为便于执行减免政策,经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符合减免的学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 79 元。
四、收费方式和涉税业务
各校可以与金融部门协调,开通相关业务,家长交费直接存入单位账户,杜绝资金风险。也可以直接现金缴款至学校财务再存入单位账户。不得委托家委会、第三方机构、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取课后服务费。各校收费后,要及时按班级开具税务发票(发票名称: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并规范上账上述两个文件,自2025 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科右前旗教育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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