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保障防洪、供水、生态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民采民用行为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巡河检查、加大查处力度等措施,规范河道采砂民采民用行为,维护河道正常秩序,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和各项安全,促进河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守法意识
(一)开展普法宣传
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海报、利用新媒体平台推送等多种形式,让群众清楚了解河道采砂民采民用是违法行为,明确其法律责任和后果,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二)开展教育
收集整理违规采砂的典型案例,通过举办案例讲解会、在媒体平台发布等方式,向群众直观展示违规采砂对河道生态、防洪设施、供水安全等造成的严重破坏,让群众深刻认识到违规采砂的危害性,从而提高思想认识,自觉抵制违规采砂行为。
三、落实河湖长制,强化巡河检查力度
(一)构建三级联动机制
依托河湖长制,推动旗、乡、村三级河湖长巡河紧密联动,形成高效的工作格局。各级河湖长要切实履行巡河职责,根据河道采砂情况和季节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巡河频率。在采砂高峰期、汛期等重要时段,增加巡河次数,实行每周巡查;在非高峰期,每月至少巡查2次。
(二)聚焦重点区域巡查
对重点河段、历史违规采砂点进行重点巡查,确保巡查无死角、无盲区。巡河人员要详细记录巡河情况,包括巡查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等,建立健全巡河台账。定期对巡河记录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掌握河道采砂动态,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三)开展联合排查行动
水利部门要加强行政与执法的衔接,组织开展联合排查。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对河道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采砂行为。
(四)鼓励群众参与巡河
鼓励沿河村庄村民代表积极参与自主巡河,形成多方参与的巡河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扩大巡河覆盖面,提高巡河效率。
四、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规采砂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工具、处以罚款等。
对于情节较轻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河道原状;对于已经记录在案再次出现违规违法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采砂工具,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加强案例通报,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对查处的典型违规采砂案例,要通过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详细介绍案例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扩大社会影响,让群众深刻认识到违规采砂的严重性,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
六、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监督举报
水利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规采砂行为。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同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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