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四项机制,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等文件精神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科右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17日
科右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为健全科右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四项机制,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19〕10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持续推进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内发改价格字〔2020〕1249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兴安盟水利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兴水农〔2023〕12号)等文件精神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水价定价范围
哈拉黑灌区、巴达仍贵灌区、归流河-小城子灌区、察尔森灌区等4个取水水源为地表水的水田灌区,全旗范围内取水水源为地下水的井灌区。
(二)水价构成内容
水田灌区供水价格由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折旧费、人工薪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构成;井灌区供水价格由灌溉动力费用、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折旧费、人工薪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构成。其中:灌溉动力费用指农业灌溉用电,严格执行目录电价;设施维护费用指井灌设备及附属设施日常维护发生的费用;折旧费指井灌设备、计量设施等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人工薪酬是用水协会或用水合作组织正常运行需支出薪资;管理费用指基层用水管水组织服务农业供水发生的日常管理费用;其他费用指留置的用于持续运行或提取用于节水奖励的资金。定价原则上要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价,有条件的地区达到完全成本价。综合考虑农业现行灌溉费用、用户承受能力和节水等因素,核定农业水价。
(三)水价定价方式
水田灌区主干工程(国管部分)采用政府定价方式,水田灌区末级渠系(群管部分)及井灌区采用协商定价方式。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发改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出台农业用水指导价格文件;实行协商定价的由水利部门聘请第三方做农业水价成本测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大户代表等组成协商小组,按照成本测算结果合理协商水价,召开协商会议通过水价方案,公示协商结果,报发改部门审批备案。
(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以加强农业用水定额管理为基础,坚持多用水多付费为原则,实行超定额分档累进加价制度。
一是确定用水定额。旱田作物:由于我旗农业水资源总量无法满足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因此我旗定额管理要在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范围内实施,确定亩均可用水量为用水定额,即48m3/亩。水田作物:参照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确定,即1200m3/亩。二是划分分档水量。参照自治区用水分档,结合我旗水资源实际情况,农业用水量划分四档。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为第二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50%以内为第三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50%以上部分为第四档水量。三是确定各档水价。农业用水量在定额之内,水价执行已协商议定的水价,超出定额的部分,按照超出比例加倍收取。执行标准为:超过用水定额20%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5倍征收;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50%以内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征收;超过用水定额50%以上按现行水价的3倍征收。
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补贴奖励范围
精准补贴,是指对运行管护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或对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给予部分补贴;节水奖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二)奖励补贴资金来源
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主要资金来源有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费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村集体经济等收入。
(三)奖励补贴标准
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
节水奖励标准:节约灌溉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实际灌溉面积。灌溉用水节水量占定额20%以内(含20%),按节约灌溉用水量*执行水价的0.2倍进行奖励;灌溉用水节水量占定额20%-30%(含30%),按节约灌溉用水量*执行水价的0.3倍进行奖励;灌溉用水节水量占定额30%以上,按节约灌溉用水量*执行水价的0.4倍进行奖励。总奖励金额不能超过所交水费的50%。
(四)奖励补贴发放依据
奖励补贴对象提出申请,提供水费收缴台账、运行维护支出台账、节水数量统计台账等材料,水利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报旗政府批准。
三、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
(一)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
供水计量设施是农业取、用水管理的基础设施,也是计收农业水费的前提条件。推进供水计量设施建设与农业灌溉用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同步实施,实现灌溉用水管理信息化。水田灌区逐步实现斗口以上在线计量设施全覆盖,由灌区服务所负责管理,并与用水单位采取供用双方共测互监的办法精准计量。井灌区逐步推进水电双控智能计量设施安装,实现一井一表、一户一卡的计量管理方式,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灌溉IC卡充值。
(二)管护内容与标准
一是灌溉渠道管护。清理渠道内的淤泥、杂物和杂草,保持渠道畅通,过水能力不低于设计标准的90%;检查渠道边坡、渠底的稳定性,及时修复坍塌、裂缝等问题;维护渠道衬砌,防止渗漏,确保渠道渗漏损失控制在设计允许范围内;维护渠道沿线的建筑物,如涵闸、渡槽、倒虹吸等,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结构安全、止水良好;设立必要的渠道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为破坏和意外事故发生;加强渠道周边环境管理,禁止在渠道保护范围内出现取土、挖砂、倾倒垃圾等行为。
二是机电井管护。定期对机电井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水井房(玻璃钢质井房)、电力设施、水泵、灌溉设施等,确保机电井正常出水,水质符合灌溉要求;定期检测井水水位和水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合理控制机电井的开采量,按照核定的取水许可量取水,防止超采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和地面沉降,不得擅自改变机电井用途;
三是田间道路管护。定期检查田间道路,确保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是输配电工程管护。定期检查输配电工程,确保农田输电线路、机电设备、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
(三)管护资金来源与使用
一是资金来源。管护资金来源有水费收缴、盟旗财政补助、村集体经济。
二是资金使用。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更新改造、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建立健全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应经过严格的预算编制、审核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定期对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工程产权及管护主体界定
水田灌区骨干工程及末级渠系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水利部门所属的灌区服务所负责运行管理。井灌区工程建成后产权移交所在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运行管理。
(五)建设和管护责任划分
一是水利部门职责。对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推进水田灌区实现斗口以上在线计量设施全覆盖。
二是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安排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财政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会同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农科部门职责。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实现设施节水、技术节水与管理节水的有机协同;推进井灌区水电双控智能计量设施安装。
四是运行管理单位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农业供水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科学合理调配灌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用水量、用水时间,确保灌区农户用水需要;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定期检修、维护供水设施,保证工程农业用水的安全稳定;按计量收取水费;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程管护办法,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和管理,明确工程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流程等;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台账,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接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和检查;管理人员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
五是用水户履行义务。依照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农田水利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
四、用水管理机制
(一)落实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全旗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结合我旗用水状况、年度水源预测情况,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为:旱田作物48m3/亩,水田作物1200m3/亩。
(二)取水许可管理
农业用水水源工程的新建、改建与扩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取得水的使用权。已建水源工程且正常使用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限期补办取水许可。
(三)健全农业水权制度
灌溉用水户的用水权应当根据灌区取水许可水量,综合考虑计量条件、用水定额、种植结构、灌溉面积、用水指标等因素,通过发放用水凭证明晰。明晰的灌溉用水户的用水权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总量。
(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
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实现设施节水、技术节水与管理节水的有机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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