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自治区及兴安盟相关文件,结合本地实际,为健全水价改革机制、保障水利工程运行、促进节水,制定本意见,核心内容如下:
一、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范围。4个地表水水田灌区(哈拉黑等)+全旗地下水井灌区。
(二)构成。水田含运维、折旧、人工;井灌区加灌溉电费(目录价),定价达运维成本,条件允许达完全成本
(三)方式。主干工程(国管)→发改成本监审定价;末级/井灌区→水利聘第三方测成本,乡镇/村/用水组织协商公示备案。
(四)超定额加价。旱田48立方米/亩;水田补贴基数512立方米/亩、加价基数629立方米/亩。超20%内1.5倍,20%-50%2倍,50%以上3倍。
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范围。补贴(管护单位运维、困难种粮户水费);奖励(省水显著主体/组织)
(二)资金。中央财政水利资金、超定额水费、村集体经济。
(三)标准。补贴不增农户定额内负担;奖励=节水量×水价(节20%内0.2倍,20%—30%0.3倍,30%以上0.4倍),奖励≤水费50%。
(四)流程。申请(附台账)→水利审核→乡镇公示→旗政府批准。
三、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
(一)计量。水田(斗口以上在线计量,供用共测);井灌区(水电双控智能表,一井一表、一户一卡,村管IC卡)。
(二)管护。渠道(畅通,过水≥设计90%);机电井(定期维护,禁超采);田间路(平整,农机通行);输配电(安全)。
(三)资金。来源(水费、盟旗补助、村集体),用于维护/设备/培训,专款专用、审计公示。
(四)权责。水田工程(国有,灌区服务所管);井灌区(村有,村委会管)。水利监管、财政保资金、农科推节水,用户缴水费护设施。
四、用水管理机制
(一)总量。全旗控制,旱田48立方米/亩、水田1200立方米/亩。
(二)取水许可。新建/改扩水源需许可,已建未办证限期补。
(三)水权。发用水凭证明晰,总量≤取水许可。
(四)节水。推广管灌、滴灌、水肥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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