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首次申请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55号公布,2015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1.首次申请 2.变更申请 3.重新申请 4.延期申请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55号公布,2015年修正)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第二款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安全评价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3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备案 | 无 | 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储存烟花爆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旗县级 | ||
5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旗县级 | ||
备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行政权力实施部门以改革方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