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右前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6-08-03 15:37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2221环罚〔2026〕2号

  科右前旗源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7830035570

  法定代表人:叶根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居力很镇兴隆村西3公里111国道路南

  科右前旗源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厂区东南侧建设的一座封闭渣库内,现已存满生产期间产生的糠醛废渣。2026年3月至今,你单位将生产期间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糠醛废渣在厂区东南侧空地内擅自堆放,导致堆放区域周边扬散糠醛废渣,扬散长度47米,宽度58米,经计算,扬散面积1260㎡,堆放的糠醛废渣未采取防扬散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厂长王目柱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执法照片;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2026年7月6日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在厂区东南侧空地内擅自堆放生产期间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糠醛废渣未采取防扬散措施违法事实的确认情况。

  2.科右前旗源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长王目柱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科右前旗源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确认。

  3.调取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5页复印件1份;调取你单位的环评、改建环评、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共15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科右前旗源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1)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单位生产期间产生的糠醛废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环评及改建环评、批复节选、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节选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保手续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同时证明环评节选中载明你单位生产期间产生的糠醛废渣应贮存在一座680㎡的糠醛渣库。

  4.调取你单位糠醛渣采购合同、科右前旗源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7)月糠醛渣出货记录表;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科右前旗源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1)你单位与内蒙古亿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糠醛渣采购合同,证明对堆放在厂区东南侧空地上的糠醛废渣进行了处置,运费、装车费均由甲方(采购方承担),未产生处置费用;(2)科右前旗源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7)月糠醛渣出货记录表证明你单位处置了堆放在厂区东南侧空地上的糠醛废渣共507.93吨;

  5.调取你单位提供的内蒙古亿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糠醛渣入库单、内蒙古亿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糠醛渣明细表、糠醛渣销售电子发票、糠醛渣货款电子回单;提取时间:2026年7月10日;提供单位:科右前旗源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内蒙古亿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科右前旗源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糠醛渣吨数及购买的货款。

  我局于2026年7月17日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2221环罚告〔2026〕2号)(已签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2221环罚告〔2026〕2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厂区东南侧空地内擅自堆放生产期间产生的糠醛废渣,未采取防扬散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类:“违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类,第72条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扬散、流失、渗漏的工业固体废物量>100吨”,罚款范围:“一倍至三倍。每增加100吨罚款金额提高1倍,每次违法行为处罚最高处罚三倍”。

  2026年7月6日你单位将厂区东南侧空地内擅自堆放生产期间产生的糠醛废渣清运处置了507.93吨,合同载明每吨糠醛废渣以40元/吨外售至内蒙古亿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车、运输费均由甲方(采购方)承担,因此未产生处置费用。你单位2026年7月10日提供的证据材料,甲方(采购方)实际购买的糠醛废渣入库单显示为506.98吨,因地泵存在误差,导致双方出入库记录单吨数有误差,经过计算,糠醛废渣相差0.95吨,按照购买糠醛废渣货款的电子发票显示,甲方(采购方)购买的科右前旗源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厂区东南侧空地上堆放的糠醛废渣货款为20279.20元。因你单位将厂区东南侧空地上擅自堆放生产期间产生的糠醛废渣外售至甲方(采购方)内蒙古亿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未产生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厂区东南侧空地内擅自堆放生产期间产生的糠醛废渣,未采取防扬散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类:“违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类,第72条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扬散、流失、渗漏的工业固体废物量>100吨”,罚款范围:“一倍至三倍。每增加100吨罚款金额提高1倍,每次违法行为处罚最高处罚三倍”。你单位未产生处置费用,因此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你单位将堆放在厂区东南侧空地上的糠醛废渣处置了506.98吨,已超过最高处罚三倍的吨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因未产生违法所得,所以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户名:兴安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务必于缴纳罚款后24小时内持缴款凭证(付款回单)到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世权

  电话:0482-8399787      

  邮政编码:137713

  地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局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兴安盟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