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组织实施好2026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农(经综)函 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2025〕120号)及兴安盟农牧局《关于做好兴安盟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兴农牧发〔2025〕2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突出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聚焦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供给薄弱环节,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项目任务
2026年,全旗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25万亩。单环节或多环节托管的,要按照“综合托管系数”折算,保质保量完成《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清单》(见附件1)下达的任务面积。其中耕、种、防、收综合托管系数分别为0.35、0.26、0.13和0.26。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2026年我旗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区域为全旗14个苏木乡镇、国有农牧场和旗农牧业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各项目实施区要在遵循项目管理原则和要求前提下,围绕农业生产重点工作安排谋划项目。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共2466万元,其中345万元用于开展赤眼蜂生物防控一代玉米螟工作,由旗农牧业科学技术发展中心负责整体实施。全旗赤眼蜂生物防控一代玉米螟防治作业面积100万亩,其中采用人工投放蜂卡方式防控面积90万亩,采用无人机投放蜂球方式防控面积10万亩。补贴对象为承担赤眼蜂生物防控玉米螟的乡镇嘎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补贴标准为人工投放蜂卡作业补贴标准为3元/亩,无人机投放蜂球作业补贴标准为7.5元/亩。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项目实施区内为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环节服务的农牧民合作社、农业服务公司等服务主体。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全旗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不得少于20个,每个环节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10个,支持在整村、整乡区域集中连片推进,择优选择规模化服务主体,避免撒胡椒面。对于涉嫌骗取套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的农牧民合作社等服务主体坚决不予扶持。
(三)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单个服务主体当年获得补贴资金不超过80万元。每家社会化服务组织折算后全程托管服务面积不得低于3000亩。
(四)补助方式。项目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项目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按环节兑付补助资金。
(五)补助环节及作物。项目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鼓励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薄弱环节托管等服务模式,原则上享受项目补助的环节应在两个以上,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可与薄弱环节捆绑支持。原则上,同一地块的同一作业环节不得重复享受补贴。相关实施环节不得与免耕作业、黑土地保护等专项扶持项目重复申报。
聚焦粮油等重要农产品大面积单产提升,促进单产提升主推技术落地。重点支持集中育苗(秧)、联合整地、精量播种、水肥一体化、机收减损、烘干、仓储、秸秆还田、残膜回收等薄弱环节。探索将育秧、烘干、秸秆回收等产前、产后延伸环节纳入补助范围,产前、产后延伸环节面积核算按照“就近归项”原则折算服务面积。
(六)健全联农带农机制。以服务小农户为根本,把服务小农户作为项目支持重点,着力解决小农户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难题,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项目实施苏木乡镇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着力解决小农户在提单产中的难点问题,带动小农户实现单产提升。原则上,项目实施中不得对单独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只有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内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可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 40%。
四、实施程序
(一)制定项目方案
结合我旗实际制定《科右前旗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项目任务、实施区域、资金安排、补助对象、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将本方案通过科右前旗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并报备盟农牧局。
(二)组织项目申报
1.承担项目服务主体资格:
(1)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非法融资、涉黑涉恶、行业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2)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3)拥有与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各申报项目主体要具备与各服务环节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至少1台,不能只靠租赁的农机设备开展服务,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转包、分包项目。);(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5)能够接受旗农牧和科技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6)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7)实施主体以服务小农户为主,不支持主体给自己流转的土地提供服务,不支持几家主体互为对方流转土地提供服务;(8)严禁重复申请补贴,同一地块上托管服务,不得重复申请不同部门性质相近的财政补贴;(9)安装北斗作业监测终端,提供监测数据,为作业面积核实、相关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2.项目申报流程
(1)主体自主申报。项目区域内已经为农牧户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向苏木乡镇项目实施部门申报,服务组织应提供申报材料(见附件2)、服务合同、作业单等佐证材料。
(2)苏木乡镇初选。项目实施苏木乡镇要明确遴选程序,严格按规定履行主体资格审查环节,通过申报材料审核、实地勘验等方式,公开公正择优遴选服务主体,遴选结果要在网站、APP、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于2026年6月10日前将服务组织申报材料和《入围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附件3)以正式文件报送至旗农牧和科技局。
(3)旗级审核。旗农牧和科技局对苏木乡镇推荐的服务组织开展评审核实,择优选择服务组织,通过公共媒体公示承担项目的服务组织名单,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报盟农牧局备案。
(三)规范服务内容
旗农牧和科技局、项目实施苏木乡镇要对项目主体开展检查指导,做好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1.规范填写作业单。每个环节服务作业完成后,服务主体要与农牧户、村级组织确认核实服务数量和质量,列表造册、签字盖章、留存档案,手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见附件4)报旗农牧和科技局。苏木乡镇要指定专人,实地核验项目补助的服务内容、面积等真实性。
2.规范服务合同。项目实施苏木乡镇要组织承担项目服务主体与农户规范签订服务合同(见附件5),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补助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合法权益。
(四)定期检查
服务作业期间,苏木乡镇要定期深入作业地点开展检查监督,实地核验服务内容、面积等,对于存在问题的服务组织限期整改,未能按照要求整改的取消承担项目资格。
(五)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项目实施苏木乡镇要牵头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要通过入户调查、电话核实、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核查验收,实施一环节一验收,并重点围绕服务合同、作业确认单据、农户满意度、作业轨迹等对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核查。项目实施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绩效自评,于11月15日前将验收报告、项目总结报送至旗农牧和科技局。旗农牧和科技局根据苏木乡镇初检验收报告对实施项目的苏木乡镇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五、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
(一)强化项目监管。项目实施苏木乡镇要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明确项目申报、主体评审、实施、验收、资金管理等全流程监管内容,确保监管责任具体到人、分工清晰。要严格落实项目政策要求,严把主体遴选关,要建立健全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机制,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项目实施苏木乡镇要建立项目实施台账,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文件、现场照片、检查验收和宣传培训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留存与归档工作,并于项目结束后汇编成册,安排专人专档管理。旗级将定期调度、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掌握项目任务实施情况,对于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二)严格资金用途。项目实施苏木乡镇要严格遵守项目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要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牧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三)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旗农牧和科技局要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全链条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全面推进信息化监管。项目实施苏木乡镇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作业轨迹等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和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提升项目管理效能。
(五)推进全过程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遴选条件及结果、验收结论、财政补助对象及资金明细等关键信息,须通过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政务平台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范围必须覆盖项目实施涉及的镇、村两级,确保全程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政策宣传,线上利用短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解读政策要点,线下通过组织政策宣讲、发放政策明白卡等方式,重点向农户和服务主体说明政策要求、补贴标准、申报流程及监督渠道,营造公开透明的项目实施环境。
附件:1.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分配表
2.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材料目录
3.社会化服务主体基本情况表
4.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5.社会化服务合同模板
6.科右前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专班
附件1
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分配表
| 苏木乡镇 |
任务面积 (万亩) |
| 1.9 |
|
| 巴日嘎斯台 |
2.2 |
| 额尔格图 |
8.2 |
| 归流河 |
2 |
| 察尔森 |
2.6 |
| 俄体 |
1.7 |
| 大石寨 |
2.5 |
| 居力很 |
0 |
| 科尔沁 |
0 |
| 德伯斯 |
2.6 |
| 索伦 |
0 |
| 乌兰毛都 |
0.5 |
| 桃合木 |
0.8 |
| 满族屯 |
0 |
| 合计 |
25 |
注:如有苏木乡镇未完成分配任务,面积可向其他苏木乡镇调整。
附件2
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申
报
材
料
旗县市:
服务主体名称:
目 录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5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及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
4.服务主体机械设备情况统计表
5.征信证明
6.服务组织实施方案
(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
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
| 服务主体名称: |
||||||||
| 法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 地址: |
||||||||
| 农机具 情况 |
总量(台、套) |
其中租赁数量(台、套) |
||||||
| 自有农机总价值 (万元) |
年均服务能力(亩) |
|||||||
| 拟实施项目情况(最终以验收情况为准) |
服务作物 |
|||||||
| 服务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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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面积 |
||||||||
| 服务主体真实性 承诺 |
本主体于2026年申报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为严格规范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根据项目实施要求,现对本申报主体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以下承诺:本服务主体自愿接受苏木乡镇、旗农牧和科技局监督指导,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实施。 如弄虚作假: 1.追缴退回项目补助资金。 2.取消承担项目资格,列入黑名单。 3.承担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相应的法律责任。 年 月 日 (盖章) |
|||||||
| 苏木乡镇 意见 |
我单位已对服务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确定该服务主体承担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年 月 日 (盖章) |
|||||||
| 旗县市农牧部门意见 |
我单位已对服务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确定该服务主体承担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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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合作社服务主体机械设备情况统计表
| 序号 |
农机具名称 |
型号 |
原值(万元) |
作业环节 |
是否入账 |
是否为租赁设备 |
附件3
入围社会化服务主体基本情况表
| 序号 |
服务主体 名称 |
成立 时间 |
现有农机具数量(台、马力) |
主要服务产业 和环节 |
年均服务能力(亩) |
上年度(2025年)服务面积(亩) |
核实人员签字 |
注:核实人员签字是指苏木乡镇在择优选择承担项目实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时,要派员核实各项内容的真实性。附件3
附件4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服务组织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方式:
| 序号 |
被服务对象 (农牧户) |
作业地点 |
作业内容 |
作业 时间 |
作业面积 (亩) |
被服务 对象联系方式 |
被服务 对象签字 |
作业 评价 |
| 1 |
||||||||
| 2 |
||||||||
| 3 |
||||||||
| 4 |
嘎查、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服务组织与农牧户、村级组织共同填写。
2.作业地点填写应明确苏木乡镇、嘎查村、地块名称。
3.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服务组织报苏木乡镇存档、一份由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服务组织保存,一份用于嘎查村委会汇总公示。
附件5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
||||
|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
| £备耕(生产计划制定和农资农机准备) |
£备耕时间 |
甲乙双方可协商约定备耕时间范围。 |
||
| £农资采购 |
根据托管规模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列出种、肥、药等农资采购品种、单价、单位用量及配给方式,同时注明农资采购完成时间。 |
|||
| £农机选用 |
每个作业环节所用农机型号及作业能力,同时注明农机保障完成时间。 |
|||
| £...... |
||||
| £耕整地 |
£作业模式 |
根据当地耕作制度和生产实际,列出主要耕整地模式,如旋耕、深翻、深耕、免耕等方式。 |
||
| £作业时间范围 |
根据农时,列出耕整地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及进度安排。 |
|||
| £作业技术要求 |
作业要求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深度、作业幅宽、作业速度等技术指标。 |
|||
| £作业质量 |
说明各个作业环节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
| £种子处理 |
£种子处理工艺 |
如包衣等,说明使用的药剂及其成份和用量。 |
||
| £种子处理时间 |
根据农时,说明种子处理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
| £种子处理要求 |
说明种子处理应达到的效果。 |
|||
| £...... |
||||
| £种植 |
£种植方式 |
按种子品类、耕作制度、地块面积、土壤特性等综合选定不同种植方式。如免耕播种、常规播种、移栽等。 |
||
| £种植时间范围 |
根据农时,注明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
|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
| £种植 |
£作业要求 |
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行距、株距,以及种、肥、药等农资使用量。非直播水田插秧在本环节说明。播种同时采用机械施底肥的,列出机械作业方式(如侧施肥)、幅宽、速度、深度、种肥间距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品牌、施用方法和施肥量。 |
||
| £作业效果 |
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
| £田间管理 |
£中耕追肥 |
£时间范围 |
说明进行中耕追肥的时间范围。 |
|
| £作业要求 |
根据农艺技术要求,确定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施用方法和施肥量。水田不进行中耕,但不同生育期需肥量、品类和施用方法要注明。 |
|||
| £作业效果 |
说明中耕追肥需要达到的指标如耕深、培土厚度、精准施肥等。 |
|||
| £灌溉 |
£灌溉时间范围 |
说明灌溉的时间范围。 |
||
| £灌溉制度 |
按作物不同生育期需水量标准,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灌溉制度,如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 |
|||
| £灌溉 |
£灌溉技术要求及作业效果 |
说明采用的灌溉技术要求,如灌溉水源、灌溉量等。说明灌溉应达到什么效果。 |
||
| £植保 |
£植保方案 |
针对作物不同生育期易发生的病虫草害,制定科学防治预案,注明易爆发的时间范围、诱发环境和形成灾害的表现,列出对应适用的“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等防治措施,包括相应的药剂施用方案、设备设施布置方案、天敌释放数量方案等。本部分难点在于灾害诊断,各服务主体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聘任兼职专家)负责防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或将本项工作托管给专业的植保队伍。 |
||
|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
| £田间管理 |
£植保 |
£植保作业机具 |
列出植保方案中的作业机具,如无人机、高地隙植保机等。 |
|
| £植保作业效果 |
说明植保作业的效果。 |
|||
| £...... |
||||
| £作物收获 |
£收获机机型 |
按作物品种、收获物、地块面积和地形条件选择收割机机型。 |
||
| £作业时间范围 |
按作物成熟度、气象条件、土壤条件等作业条件要求,确定收割时间及作业进度。 |
|||
| £作业要求 |
列出所采用收割机的作业宽度、速度、秸秆切碎长度、割茬高度、籽粒损失率、果穗损失率、籽粒破碎率、秸秆抛撒不均匀率等作业特性。 |
|||
| £作业效果 |
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
| £秸秆处理 |
£秸秆处理情况 |
根据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实际情况,说明作物秸秆利用时间和利用情况,包括秸秆离田、秸秆还田。 |
||
| £秸秆离田农机具 |
如果秸秆离田,列出所用的打包机、制粒机、运输车辆、装卸搬运机械等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
| £秸秆还田方式 |
如果秸秆还田,说明采用的还田方式,如秸秆全量粉碎还田、秸秆覆盖还田、翻埋(压)还田等。 |
|||
| £秸秆还田农机具 |
列出所用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
| £...... |
||||
| £烘干及仓储 |
£烘干标准及方式 |
依据作物用途确定烘干时间、烘干标准和烘干方式,如热风干燥、微波干燥等。 |
||
| £烘干机 |
列出采用的烘干机型号、烘干效率及达到的烘干质量。 |
|||
|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
| £烘干及仓储 |
£仓储方式及要求 |
说明仓储时间和方式,一般烘干结束后应将作物按品种分类仓储,保证不混杂,粮仓保持日常通风干燥,有效保障作物品质。 |
||
| £...... |
||||
| £销售 |
£...... |
约定销售时间或销售价格等。 |
||
| £...... |
||||
| £技术解决方案 |
£...... |
水肥药托管方案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等。 |
||
| £...... |
||||
| £全程托管 |
£...... |
约定亩均农作物产量或亩均农作物收益,如未达到约定产量或收益,双方协商补偿金额或具体补偿方式等。 |
||
| £...... |
||||
注:1.甲乙双方根据约定选择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具体服务内容;
2.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之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6
科右前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专班
科右前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专班
组 长: 宗大伟 旗农牧和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李清旭 旗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
包福全 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 那青山 旗农牧和科技局财会股股长
萨 仁 旗农牧和科技局内审股股长
韩广安 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 健 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服务中心副主任
美 荣 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服务中心干部
呼日乐 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服务中心干部
白慧娜 科尔沁镇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李安州 巴日嘎斯台乡副乡长
郭俊峰 俄体镇副镇长
刘 泽 居力很镇副镇长
王洪涛 额尔格图镇武装部长
刘恒达 察尔森镇副镇长
韩晓杰 归流河镇副镇长
王海波 大石寨镇统战委员
白文英 德伯斯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牟 彬 索伦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田晓宇 阿力得尔苏木副苏木达
常 立 乌兰毛都苏木常务副苏木达
包桂琴 桃合木苏木副苏木达
萨 仁 满族屯满族乡副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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