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科右前旗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7-1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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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科尔沁右翼前旗水利局 联系人及电话:0482-8399852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水利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1.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 对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水利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1.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 对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水利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1.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水利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1.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 对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利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1.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科尔沁右翼前旗水利局 联系人及电话:0482-8399852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水利局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6.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水利局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6.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水利局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6.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对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利局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6.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科尔沁右翼前旗水利局 联系人及电话:0482-8399852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主体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水利局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 对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水利局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水利局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4 对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利局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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