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持续拓展非现场监管覆盖面,根据《兴安盟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兴署发〔2026〕2号)工作要求,现公布我部门“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及“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监管对象、检查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专项检查外,若无投诉举报、转交转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统计违法线索的,原则上不主动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2026年6月18日
科右前旗统计局“无感监管”对象清单
| 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对象名称 |
纳入清单依据 |
备注事项 |
| 1 |
科右前旗统计局 |
兴安盟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获评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 |
已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的,出现统计造假或数据质量差异及其他领域违法行为等,不再符合统计诚信企业标准的,移出“无感监管”对象清单。 |
| 2 |
科右前旗统计局 |
兴安盟龙晟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获评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 |
已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的,出现统计造假或数据质量差异及其他领域违法行为等,不再符合统计诚信企业标准的,移出“无感监管”对象清单。 |
| 3 |
科右前旗统计局 |
科右前旗宝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获评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 |
已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的,出现统计造假或数据质量差异及其他领域违法行为等,不再符合统计诚信企业标准的,移出“无感监管”对象清单。 |
科右前旗统计局“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 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事项 |
依据或事由 |
备注事项 |
| 1 |
科右前旗统计局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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