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统计局关于公示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和无事不扰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科右前旗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6-06-18 09:06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持续拓展非现场监管覆盖面,根据《兴安盟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兴署发〔20262号)工作要求,现公布我部门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及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监管对象、检查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专项检查外,若无投诉举报、转交转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统计违法线索的,原则上不主动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2026年6月18日

科右前旗统计局无感监管对象清单

序号

监管部门

监管对象名称

纳入清单依据

备注事项

1

科右前旗统计局

兴安盟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获评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

已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的,出现统计造假或数据质量差异及其他领域违法行为等,不再符合统计诚信企业标准的,移出“无感监管”对象清单。

2

科右前旗统计局

兴安盟龙晟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获评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

已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的,出现统计造假或数据质量差异及其他领域违法行为等,不再符合统计诚信企业标准的,移出“无感监管”对象清单。

3

科右前旗统计局

科右前旗宝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获评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

已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的,出现统计造假或数据质量差异及其他领域违法行为等,不再符合统计诚信企业标准的,移出“无感监管”对象清单。

 

科右前旗统计局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序号

监管部门

监管事项

依据或事由

备注事项

1

科右前旗统计局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兴安盟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