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序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 阶次 |
裁量基准 |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
| 1 |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从轻 |
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罚款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罚款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第二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2.擅自执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罚款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从重 |
发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罚款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2 |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从轻 |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3 |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
从轻 |
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4 |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
从轻 |
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序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 阶次 |
裁量基准 |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
| 1 |
第八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 |
从轻 |
违反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且相关涉事疫苗尚未接种使用的。 |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1年以上14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违反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且二年内因违反本法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14个月以上1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从重 |
违反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且相关涉事疫苗已经接种使用的。 |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1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违反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
吊销接种资格、执业证书 |
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 2 |
第八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 |
从轻 |
违反疫苗储存、运输要求,且相关涉事疫苗尚未接种使用的。 |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违反疫苗储存、运输要求,二年内内因违反本法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从重 |
违反疫苗储存、运输要求,且相关涉事疫苗已经接种使用的。 |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违反疫苗储存、运输要求,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
吊销证书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 3 |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
从轻 |
涉事相关疫苗数量在50支以下且尚未接种使用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事相关疫苗在50支以上且尚未接种使用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1年以上15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从重 |
涉事相关疫苗已经接种使用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15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违反疫苗储存、运输要求,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执业证书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
从轻 |
接种人数在10人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1年以上15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一般 |
接种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15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从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执业证书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
从轻 |
接种人数在100人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1年以上15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一般 |
接种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15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从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执业证书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 4 |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
从轻 |
涉事相关疫苗数量在50支以下且尚未接种使用的。 |
警告 |
警告。 |
| 一般 |
涉事相关疫苗数量在50支以上且尚未接种使用的。 |
警告;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 |
|||
| 从重 |
涉事相关疫苗已经接种。 |
警告;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 |
|||
|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 |
警告; 吊销执业证书 |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
||||
|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
从轻 |
未按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5次以下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未按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5次以上的。 |
警告;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从重 |
涉事相关疫苗已经接种的。 |
警告;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 吊销执业证书 |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
||||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
从轻 |
涉事相关疫苗数量在50支以下且尚未接种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涉事相关疫苗数量在50支以上且尚未接种的。 |
警告;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从重 |
涉事相关疫苗已经接种的。 |
警告;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 吊销执业证书 |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
||||
| 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
从轻 |
接种人数在10人以下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接种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警告;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从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 吊销执业证书 |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
|||
| 5 |
第八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且情节严重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 |
警告 |
警告。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以及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5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 罚款; 吊销执业证书 |
警告;对接种单位、医疗机处37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序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 阶次 |
裁量基准 |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
| 1 |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警告 |
警告。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完成,未能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预评价相关证明材料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主体工程仍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进入设施设计等后续阶段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给予警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完成。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主体工程仍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进入设施设计等后续阶段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给予警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从轻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任意一项逾期未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全同时进行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任意两项逾期不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进行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所有项目逾期都未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进行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从轻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完成,未能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已提交申请卫生审查,尚未取得批复擅自施工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仍进行施工建设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建设项目已进行试运行或投入生产经营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完成,未能提供合格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相关证明材料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主体工程仍处于试运行阶段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经营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从轻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提供的竣工验收方案或竣工验收过程报告与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符、或者提供的竣工验收方案或竣工验收过程报告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最终评审、审核定稿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但建设项目没有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提供的竣工验收方案或竣工验收过程报告与建设项目结果显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不通过、或者逾期不开展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 2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警告 |
警告。 |
| 一般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存档、上报和公布3项行为中有1项违反本规定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存档、上报和公布3项行为中有2项违反本规定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存档、上报和公布均违反本规定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从轻 |
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中,有1项未按照规定公布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中,有2项未按照规定公布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均未按照规定公布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从轻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1种化学材料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2种化学材料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3种以上化学材料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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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涉及劳动者3人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涉及劳动者4至8人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涉及劳动者9人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从轻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警告 |
警告。 |
| 一般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上违法情形,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1.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涉及《高毒物品目录》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从轻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1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涉及《高毒物品目录》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从轻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1.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涉及《高毒物品目录》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1.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涉及《高毒物品目录》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从轻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1.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涉及《高毒物品目录》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3例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4至8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9例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从轻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50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未按照规定在3处以下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未按照规定在4至8处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未按照规定在9处以上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从轻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不予配合、消极抵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主动方式(吵闹、谩骂等)阻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暴力手段拒绝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或对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从轻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资料合计3份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资料4至8份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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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资料9份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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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警告 |
警告。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3人以下,每个人涉及任意1项或1项以上费用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4至8人,每个人涉及任意1项或1项以上费用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上,每个人涉及任意1项或1项以上费用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5 |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从轻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3种以下设备或者材料未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任意1项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4-9种设备或者材料未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任意1项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10种以上设备或者材料未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任意1项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6 |
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且弄虚作假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合计3例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涉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3例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合计4至8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涉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合计4至8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合计9例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涉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合计9例以上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7 |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罚款 |
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罚款 |
处1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罚款 |
处18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罚款 |
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罚款 |
处1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罚款 |
处18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从轻 |
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罚款 |
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罚款 |
处1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罚款 |
处18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罚款 |
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罚款 |
处1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罚款 |
处18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从轻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罚款 |
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罚款 |
处1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罚款 |
处18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 |
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罚款 |
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罚款 |
处1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罚款 |
处18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安排9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1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 |
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用人单位安排10至49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2至3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 |
处1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用人单位安排50名以上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4名以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 |
处18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
罚款 |
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 |
罚款 |
处1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罚款 |
处18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8 |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从轻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3名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罚款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4至8名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罚款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9名以上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罚款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9 |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
从轻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万6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6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取消资格 |
没收违法所得;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
|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从轻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万6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6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从轻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万6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6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取消资格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
| 10 |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从轻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总价值1000元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1万4千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 一般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总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1万4千元以上3万3千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
| 从重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总价值5000元以上的。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万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序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 阶次 |
裁量基准 |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
| 1 |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
从轻 |
有关医务人员初次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暂停执业活动 |
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有关医务人员多次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暂停执业活动 |
暂停8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
|||
| 2 |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
从轻 |
初次发现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暂停执业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暂停执业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8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执业证书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
| 3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
从轻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涉及患者3人次以下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 罚款 |
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且1年内发生两起的。 |
警告;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且1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的。 |
警告; 暂停执业活动 |
警告;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4 |
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2.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暂停执业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医学会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暂停有关鉴定人员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3.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4.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暂停执业活动或撤销登记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该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 |
|||
| 5 |
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 2.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暂停执业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机构尸检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暂停有关技术人员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3.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4.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暂停执业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 |
|||
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序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 阶次 |
裁量基准 |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
| 1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1个月以下,且血浆量5千毫升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取缔; 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1个月以上,且血浆量5千毫升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取缔; 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9倍到10倍的罚款。 |
||||
| 2 |
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5份以下的。 |
收缴证件; 罚款 |
收缴《供血浆证》;并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5份(含)以上的。 |
收缴证件; 罚款 |
收缴《供血浆证》;并处3千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1千元以下的。 |
收缴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 |
收缴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 从重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3千元以上的。 |
收缴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 3 |
第三十九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1个月以下的。 |
罚款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罚款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3个月以上的。 |
罚款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所得1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违法所得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所得3千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到10倍的罚款。 |
||||
| 4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从轻 |
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上述血液制品在100mL以下的。 |
罚款 |
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上述血液制品在100mL以上200mL以下的。 |
罚款 |
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上述血液制品在200mL以上的。 |
罚款 |
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 |
从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4倍的罚款。 |
|||
| 从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5倍的罚款。 |
|||
六、《消毒管理办法》
| 序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 阶次 |
裁量基准 |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
| 1 |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或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
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罚款 |
可以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两种及以上的: |
罚款 |
可以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罚款 |
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或未掌握消毒知识,或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
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罚款 |
可以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两种及以上的: |
罚款 |
可以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罚款 |
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或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或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或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罚款 |
可以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两种及以上的: 1.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 |
罚款 |
可以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罚款 |
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罚款 |
可以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且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罚款 |
可以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罚款 |
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者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
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罚款 |
可以处3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两种及以上的: 1.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
罚款 |
可以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罚款 |
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
从轻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罚款 |
可以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且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
罚款 |
可以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罚款 |
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 |
一般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罚款 |
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罚款 |
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者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 |
一般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罚款 |
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罚款 |
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一般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罚款 |
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且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
罚款 |
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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