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对象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1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
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情节轻微 |
及时改正并主动说明情况,及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未对审计工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
被审计单位 |
不予处罚 |
| 情节较轻 |
不配合审计调查,故意隐匿、拖延提供资料,经审计教育后积极配合,但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
被审计单位 |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情节较重 |
改正不及时或者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较大影响的 |
被审计单位 |
罚款: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重大影响、影响审计项目进度、质量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被审计单位 |
应当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罚款: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对象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2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
审计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情节轻微 |
在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通知书之前已经自行纠正无需整改的或者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予以纠正,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已整改完成,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被审计单位 |
不予处罚 |
| 情节较轻 |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予以纠正,被审计单位积极纠正,但整改效果不明显,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的 |
被审计单位 |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情节较重 |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予以纠正,被审计单位改正不及时或者无法改正,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
被审计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予以纠正 |
被审计单位 |
应当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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