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切实做好我旗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旗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科右前旗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对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旗农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履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职责,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饲料、秸秆沼气等方式,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有效消化秸秆。
四、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露天秸秆禁烧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秸秆禁烧社会氛围。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草、农牧、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认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巡护检查,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特别是春季防火期间、春耕前、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加强秸秆焚烧的管控。对焚烧秸秆引起火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
旗公安局:0482-8398110
旗生态环境分局:0482-8399351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482-8399119
2025年10月31日


下载
蒙公网安备 152221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