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交通安全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科右前旗 发布时间:2025-09-0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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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交通安全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全区学生交通安全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6年)> 的通知》(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计划”)要求,为确保提升行动计划按时高质量完成,现就有关工作作出如下要求。

  一、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各校要协调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尽快完善校园周边物理减速设施、分隔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以及监控设备建设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加大对闯红灯、超速、违法掉头、不礼让行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协调公安交管部门结合学校实际建立“一校一策交通组织优化方案,持续优化道路交通组织,缓解上下学时段接送学生车辆集中通行和停放压力,鼓励发展定制公交便利学生安全上下学。要加强学校门口安全管理,积极联系公安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及周边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范示例》(见附件)要求,根据学校实际,在学校门口设置缓冲区且合理设置阻车桩,施划网状线,设置护学通道,有条件的学校优化调整出入口位置,确保学生出入学校安全。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公安民辅警、学校安保人员、教职员工、家长志愿者和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参与的“护学岗”机制,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加强对护学队伍的专业培训和现场指导。

  二、优化校园内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

  各校要严格落实封闭化管理,实施校内人车分离管理。新建、改建学校在设计阶段完善校内步行通道与各建筑出入口紧密衔接,构成安全、方便的步行网络。已建学校要优化内部停车区域规划,与学校机动车出入口一体设计,减少机动车在学校内穿梭校内机动车通行路径应避免穿越教学区、运动区等学生集中的区域;对于有自行车停放需求的学校,要合理设置停放区域,有条件的学校,可引入智能化车辆管理和监控系统,对教职员工车辆服务保障车辆、外来车辆分类管理,规范、细化通行权限。要教育引导学生守法出行,未满12周岁不骑行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骑行电动自行车,并倡导年满16周岁以上学生尽量不骑行电动自行车,如需骑行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符合3C认证的安全头盔。同时,要持续加强校内车辆通行秩序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校内超速行驶、违反校内规定通行、不在指定地点停车等行为。在上下学、上下课等学生出行集中时段,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禁止车辆在学生活动区域通行,防止学生进入车辆停放区域。

  三、强化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深化交通安全进校园系列主题活动。各校要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交通安全融入“安全、应急与避险”等安全教育内容,围绕交通安全主题,通过学科融合、社会实践课等不同类型,组织开展分学龄交通安全主题课程制作、示范、推广,提升中小学教师组织交通安全素质教育的教研潜力和教学能力。在开学后、放假前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在本级“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上传教学资源,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启发式的交通安全教育实践基地,鼓励研发更多的教学资源和体验产品,不断提升学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的兴趣,拓展交通安全教育的路径和方法,在离教于乐中提升学生交通安全风险识别意识和避险能力。用好家校互动平合提醒学生家长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并教育学生从小养成守法文明出行的交通习惯。

  2.加强校内人员交通安全培训。加强对教职员工、服务保障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多种形式,加强驾驶视线盲区、学校区域安全驾驶等培训,强化车辆起步、慢行礼让、风险识别与防范等安全意识培养。加强校内人员交通安全提示,结合学生出行规律、季节和天气特征因素,充分利用校内宣传平台,及时推送出行安全风险预警、安全防护要点、校内路径诱导等各类提示信息,

  四、强化学生用车安全管理

  1.全面摸排上下学交通行为。开学后,各学校要立即对学生上下学主要交通方式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工作,并建立详细的清单台账。要积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交通联合整治,严查使用拖拉机、货车等非载客车辆以及三(四)轮摩托车电动车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拼车接送多名学生等违法行为,严打“黑校车”。同时,加强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拒绝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2.加强集体活动用车管理。学校在组织集体外出活动时,必须选用具有客运资质、运营规范且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车辆,并规范签订租赁合同,以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3.开展电动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学校要开展电动车隐患排查工作,推动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车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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