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21011636581R/2025-00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5-05-09 10:23:15 公文时效 有效

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右前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入市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01 10:23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下载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科右前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入市交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5月9日

科右前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入市交易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我旗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监管,规范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行为,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盟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入市交易工作的通知》(兴署办发〔2025〕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全旗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有效保值增值,实现农村产权“应进必进、阳光交易”。

二、工作举措

(一)持续推进问题排查和整治。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交易行为,严禁隐瞒虚报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持续排查集体经济合同,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强化与旗纪委监委的沟通,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旗纪委监委。

(二)加大村集体经济合同网上公开力度。建立村集体经济合同网上公开试点。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有效期内的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济合同要素信息,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市场e交易平台实现网上公开。优化预警监测功能,实现应收合同款项逾期未收、合同到期、超长年限等关键环节实时预警,推动日常监督精细化。

(三)落实资产资源“应进必进、阳光交易”。加快构建功能完备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村级项目招投标等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规范交易。杜绝将应整体发包(出租)经营的大宗物业和经营项目等进行分拆招投标,杜绝线下“人情交易”、暗箱操作等情况,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对农经工作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村报账员等进行培训,重点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法律制度文件等内容,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下旬前完成。3月中旬前,组建工作专班,制定集体资产入场交易实施方案;5月下旬前,各苏木乡镇完成动员部署。

(二)推动入场阶段,8月底前完成。紧盯时间节点,细化作战图,分项目分环节推进落实,时间要求如下:

1.村级村集体经济合同网上公开。按照旗农牧和科技局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公开内容的规范指导,6月底前,完成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济合同要素信息上报。8月底前,积极组织镇村干部,通过宣传单、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群众对村级财务监督的参与度、知晓度。

2.集体资产资源“应进必进、阳光交易”。6月底前,旗级完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工作的部署推进、系统操作及业务拓展培训。

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6月底前,苏木乡镇要完成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村报账员等人员培训。

(三)总结提升阶段,9月上旬前完成。对照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总结,于9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科右前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服务中心,总结报告要包含本苏木乡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入场交易的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建议措施等方面。

四、交易品种及费用标准

本方案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

(一)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到户的土地、草原经营权,以及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草原经营权。

(二)林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到户的林地经营权,以及集体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

(五)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七)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八)其他。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可依法入市交易的品种。

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入场交易业务顺利办理完成之后,交易中心将按照既定规则,向承租方收取成交金额2%的服务费用,如果成交过程中产生增值部分,向出租方收取增值部分10%的服务费用。参与交易的非竞得人保证金原路退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牧业工作的旗级领导担任组长,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作

农牧和科技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

财政局:保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营所需资金,制定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加强对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林地等资源的产权登记、变更等相关服务,协助做好交易项目的规划审查和用途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政策支持、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监管制度,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加强对交易全过程的监督。

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实时掌握交易动态。加强对交易行为的检查,严厉打击违规交易、暗箱操作、操纵市场等行为。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监督。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四)加强宣传培训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和交易流程,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业务培训,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户等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附件:《科右前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科右前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右前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科右前旗实际,出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以及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农村集体统一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科右前旗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

(一)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到户的土地、草原经营权,以及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草原经营权。

(二)林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到户的林地经营权,以及集体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

(五)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七)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八)其他。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可依法入市交易的品种。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苏木乡镇经营管理站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科右前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组织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兴安盟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交易。

第七条 成立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牧业的副旗长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委、财政局、农牧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和科技局。交易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情况录入交易管理平台,监管交易平台交易情况;

(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 兴安盟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处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审核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申请,收集相关资料。农交中心要有固定的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专门服务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五)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六)建立和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文件台账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七)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九)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

农交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农村集体应当参照《“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公开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建立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网上竞投与现场竞投)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进入农交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阐述不采用公开竞投的具体原因及项目基本情况,由苏木乡镇经营管理站审核,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交易后报农交中心备案。

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等材料备案。

第十三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村集体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一般交易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填好《信息披露申请书》向农交中心申报交易意向,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草拟合同,并将交易方案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进入农交中心的交易方案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流程进行表决公开,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履约保证金数额及违约责任等。

交易底价由农村集体表决决定,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应当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或成员代表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签名需加盖手指模)、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

召开村民会议的,应当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当由依法选举产生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涉及重大事项的,需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方为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四)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合同样本;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交中心应当在接收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七条 资料齐全的,农交中心应当自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保证金处理方式;

(七)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农村集体应当将在村务公开栏发布的交易公告和公告照片交农交中心存档。

第十八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农交中心提交资料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竞投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农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投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交纳保证金凭证;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竞投意向人应当凭农交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交易信息通告要求汇到农交中心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提交资料的,竞投意向人不得参加竞投。

农交中心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未经报名资格确认的不得作为竞投人参加竞投。

第十九条 农交中心和农村集体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在约定场所内组织交易,如有时间或地点变化的,应在交易前1天通知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竞投人,并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时间或地点等事宜变更的通知。农村集体应在交易时间前3天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交易。有2名或以上竞投意向人参加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农交中心可以根据实际底价确定每次报价。

交易完成后,农交中心应当组织农村集体和竞得人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农交中心公告栏予以公示,农村集体还应当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农村集体应当将在村务公开栏发布的交易公告和公告照片交农交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农交中心或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因竞得人的原因,竞得人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内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交易违约保证金金额纳入农村集体其他收入并做好财务台账登记,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因农村集体的原因,农村集体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内与竞得人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应提供情况说明并经农交中心同意后退回竞得人缴纳的不计息交易保证金。因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双方共同原因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应提供情况说明并经农交中心同意后另选时间签订合同,且不得超过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

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入场交易业务顺利办理完成之后,交易中心将按照既定规则,向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2%的服务费用。参与交易的非竞得人保证金原路退回。

第二十一条 无竞投意向人、竞投无效、交易失败或者竞得人违约的,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通过民主表决方案并申报交易意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违约等原因不能正常开标的,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全额退回,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第二十三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情况的收集、整理及报送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台账及日常检查制度。

第二节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四条 农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土地经营权以整村流转,或流转农户(转出方)委托农村集体统一流转土地的要通过农交中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前,农村集体应向农交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流转农户(转出方)有效户口簿(或身份证明);

(二)流转农户(转出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由发包方出具的农户承包该土地证明);

(三)流转农户土地流转委托书或表决土地流转方案的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应在苏木乡镇经管站登记备案。

第三节 农村集体林地林木流转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方式。

(一)商品林的集体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二)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一)未依法确权登记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属于共同共有但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已经依法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的。

第二十九条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程序。

(一)提出流转申请。拟进行林地林木流转的,农村集体(林权权利人)提出交易意向申请,向农交中心上报交易意向。收到申请后,根据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交易意见。

(二)编制交易方案。农村集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包括资产详细信息、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交易保证金数额、合同期限及履行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表决交易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表决交易方案。民主表决情况包括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或成员代表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

召开村民会议的,应当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当由依法选举产生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涉及重大事项的,需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流转审核、批准。农村集体(林权权利人)向农交中心提交项目交易申请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

(五)流转交易。农村集体(林权权利人)到农交中心办理相关交易手续,由农交中心负责发布交易公告、组织交易报名、采用现场书面竞价或现场公开竞价确定竞得人、交易结果公示等工作。

(六)签订流转合同。交易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到农交中心指定的场所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七)流转合同备案。流转合同订立后30天内,流入方应当将流转合同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流转合同签订和备案后,需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流入方按相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采取协商谈判方式的,需在提出流转申请时,经苏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在流转交易环节采用组织协商谈判确定竞得人;其他环节包括编制交易方案、表决交易方案、流转审核和批准、签订流转合同等与公开竞投方式交易的流程相同。

第五章 交易期限

第三十一条 农用地交易期限不得超过该农用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其中耕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七十年。鱼塘、园地的交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二条 非农用地及商铺、房屋、厂房等物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六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农交中心应当定期对资产资源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告知科右前旗农牧和科技局。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限制其参与竞投。

在全旗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竞投人与竞得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交易平台信用警示名单,从列入名单之日起3年内农交中心不受理其交易报名:

(一)参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存在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情形的;存在其他严重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行为的。

(二)累计2次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交易的(提交书面委托他人的除外);

(三)未经农村集体同意,竞得人两次放弃交易的,从第二次放弃交易之日起计算;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无理由拖欠农村集体应交租金、承包款或其他款项超过6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起算)的;

(五)因竞得人不按合同约定,逾期不清场、拒绝交出合同标的物的;

(六)已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其他公开性信用警示名单的。

若竞得人还清所有欠款、撤出原租用的农村集体资产或交换标的物并赔偿农村集体损失的,农村集体应向农交中心报告,并及时更新其信用评价。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时,农村集体、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出人员到场见证监督;同时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到场见证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农交中心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农交中心同意,农交中心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意向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交易的竞投。

竞投意向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不计息全额退回。

竞投意向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不计息全额退回,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后,租金原则上按月、季、半年、年收取;

如竞得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转让给他人的,需通过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细则,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细则规定进入农交中心公开交易的;

(二)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四)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五)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六)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七)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八)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条 农交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兴安盟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