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21011636581R/2024-0001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旗政办发〔2024〕53号
成文日期 2024-08-14 09:17:54 公文时效 有效

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右前旗草原保护补奖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14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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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驻旗国营农牧场,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科右前旗草原保护补奖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2024年8月14日

  

科右前旗草原保护补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草原资源保护,提高农牧民草原保护意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科右前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右前旗行政区域内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个人及集体联户《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包括驻旗国营农牧场职工)。

  第三条 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二章  补奖机制管理

  第四条 各苏木乡镇(中心)、驻旗国营农牧场具体负责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旗财政局负责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旗林草局负责建立资金发放台账,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三章  区域划分与载畜量标准

  第六条 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任务为1158.3万亩,其中禁牧区478.9万亩、草畜平衡区679.4万亩。禁牧区:包括科尔沁镇、巴日嘎斯台乡、俄体镇、居力很镇、额尔格图镇、察尔森镇、归流河镇、大石寨镇、德伯斯镇、索伦镇、阿力得尔苏木及阿力得尔牧场、公主陵牧场、索伦牧场、跃进马场、呼和马场等11个苏木乡镇、5个国营农牧场。草畜平衡区:包括乌兰毛都苏木、桃合木苏木、满族屯满族乡、绿水种畜繁育中心等3个苏木乡、1个种畜繁育中心。

  第七条 科右前旗核定适宜载畜量标准为每9亩天然草原饲养一个羊单位食草牲畜,每1.5亩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或饲料地)饲养一个羊单位食草牲畜。其中,一匹马折算6个羊单位、一头牛折算5个羊单位、一峰骆驼折算8个羊单位,一头驴(骡)折算3个羊单位。当年幼畜不核定在适宜载畜量范围内。

  第四章  补奖范围及奖惩规定

  第八条 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对履行禁牧义务的农牧民或集体按照补贴标准给予禁牧补助。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或集体,按照奖励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第九条 享受草原补奖的农牧民应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达到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要求的,全额发放补奖资金。

  第十条 未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的农牧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发当年草原补奖资金:

  (一)未落实禁牧制度,在禁牧区违规放牧两次(含)以上;

  (二)未落实休牧制度,在休牧期违规放牧两次(含)以上;

  (三)未落实草畜平衡制度,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超过10%(含)以上。

  第十一条 未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的农牧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享受草原补奖待遇资格至2025年:

  (一)未落实禁牧制度,在禁牧区违规放牧五次(含)以上;

  (二)未落实休牧制度,在休牧期违规放牧五次(含)以上;

  (三)未落实草畜平衡制度,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超过30%(含)以上。

  第十二条 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造成草原植被破坏的,应停发嘎查村当年草原补奖资金;苏木乡镇草原植被大面积严重破坏的,应停发苏木乡镇当年草原补奖资金。在草原植被恢复到位之后,及时恢复发放草原补奖资金。

  第十三条 流转草场的草原补奖资金,应由原承包人领取。已流转草场,未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的,一经发现停发当年草原补奖资金,备案后经查明符合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并实现要求的,可恢复发放草原补奖资金。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当年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终止其享受草原补奖待遇资格至2025年。

  第十四条 苏木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鼓励草原使用者、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引导农牧民将补奖资金用于草原保护建设上,切实发挥补奖资金在农牧生产增收上的作用。

  第十五条 将草原补奖机制奖惩工作纳入全旗年度林草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责任。

  第五章  奖惩兑现程序

  第十六条 补奖资金发放时,以嘎查村为单元,由村委会登记审核本村享受补奖资金农牧户或集体的草原面积及饲养牲畜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上报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村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上报旗行政主管部门。旗农牧局、林草局结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执行情况、草原生产力地面监测数据结果,核实所报农牧户或集体是否存在违规放牧行为是否达到发放要求。审核后达到发放要求的,由旗财政局将补奖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补助奖励资金扣发时,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公示内容包括牧户姓名、承包草原面积、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扣发原因、扣发标准及扣发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第十九条 扣发的草原补奖资金由旗财政局直接列支,用于休牧期补助或草原保护建设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相结合,同步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兴安盟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