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林草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科右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综合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每年度对行业内市场主体上一年度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推送至科右前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期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林草行业信用评价,由旗林草局根据本领域特点,使用行业信用数据对与本部门发生政务事项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
第五条 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作出的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科右前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体推送条目如下。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评价时间;
(四)评价单位;
(五)原始评价分值和按百分制换算后的分值。
第六条 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旗林草局提出异议申请。旗林草局将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并推送至科右前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异议处理结果对行业信用评价确有影响的,将更新行业信用评价,并重新推送至科右前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
第七条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一百分制计分,其评价结果由科右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分别按60%、40%的比例综合计分。市场主体在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有行业信用评价的,取其直接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分值的60%和非直接行业主管部门评分值平均值的40%;在同一行业主管部门的不同层级有行业信用评价的,取其最高层级评价分值。
第八条 市场主体统一按 AAA、AA、A、B、C、D六个等级进行分级,对应按优秀、良好、较好、一般、风险、不良进行分类各类市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直接判定为D级。
第九条 具体信用等级分类划分见下表。
信用等级 |
信用分类 |
对应分值 |
AAA |
信用优秀 |
100≥分值>90 |
AA |
信用良好 |
90≥分值>80 |
A |
信用较好 |
80≥分值>70 |
B |
信用一般 |
70≥分值>60 |
C |
信用风险 |
60≥分值>50 |
D |
信用不良 |
分值≤50 |
- 林草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条 具体评分指标体系见下表。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一、加分项 |
20 |
||
1 |
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获 得表彰奖励情况 |
4 |
近五年来获得林草行业 领域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加4分。 |
2 |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
4 |
履行社会责任好、积极 参加林草行业领域社会公益活动,社会评价高,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加4分。 |
3 |
行政处罚情况 |
4 |
近五年来未被林草行政 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加4分。 |
4 |
改善生态环境情况 |
4 |
近年来在促进绿色发 展、有效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方面效果显著,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的加4分。 |
5 |
绿色富民产业发展情况 |
4 |
积极推进绿色富民产业 发展,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果显著的加4分。 |
二、减分项 |
80 |
||
1 |
受到行政处罚 |
20 |
由林草行政部门按普通 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分,两扣10分,三次扣15分,四次以上扣20分。 |
2 |
未履行承诺 |
10 |
在林草行政许可事项中 做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一次扣2分,两次扣5分,三次及以上扣10分。 |
3 |
被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
10 |
逾期不履行林草行政部 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和行政义务,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次扣5分,两次及以上扣10分。 |
4 |
损害林草生态环境 |
10 |
发生林草生态环境损害 造成一般影响的扣5分,造成重大以上影响的扣10分。 |
5 |
在林草许可事项办理 中弄虚作假 |
10 |
不符合林草许可事项办 理条件、范围和程序,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次扣5分,两次以上扣10分。 |
6 |
违规使用财政性补助 资金 |
10 |
违反林草财政性资金管 理使用有关规定,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发生一次扣5分,两次以上扣10分。 |
7 |
林草表彰奖励被取消 |
10 |
林草表彰奖励称号因故 被取消的,地市级的扣2分:省部级的扣5分;国家级的扣10分。 |
第五章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要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信用监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等级为AAA、AA、A 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等,原则上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从其相关规定;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保证金减免等便利优惠措施;
(三)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依法依规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B级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检查,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从其相关规定;
(二)加强行政指导,采取提醒、政策宣讲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修复信用、合法经营。
第十四条 对C级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随机检查,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从其相关规定;
(二)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约谈、专题培训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修复信用、合法经营。
(三)在开展相关治理专项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五条 对D级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检查频次;
(二)在开展相关治理专项行动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支持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保证金减免等便利优惠措施;
(四)对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D级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支持;
2.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3.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各级各部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构建信用分级分类活动管理体系,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泄露、篡改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右前旗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