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颁布日期:2022年10月26日
目 录
1.总则
通过编制《科右前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通过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全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我旗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按照旗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我旗处于内陆地区,除沿海地区特有的风暴潮、海啸、台风等海洋灾害外,其它各类突发事件都有可能发生,特别是森林草原火灾、农牧业旱灾、雪灾、沙尘暴及矿山和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多,预测、预防和救援难度较大。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是我们面临的长期而严峻的任务。
科右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科右前旗总体预案)是科右前旗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同时也是指导各苏木乡镇(中心)和各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科右前旗各部门、单位要在科右前旗总体预案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保障方案;各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急救队)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在科右前旗总体预案和各专项预案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全旗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境外涉及我旗的,应由我旗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7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全旗应急预案体系分旗、苏木乡镇(中心)、社区(村)三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组成。
成立科右前旗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应急委),统一领导全旗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旗委统一领导。
旗应急委主任由旗副书记、旗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旗长担任,委员由旗委、旗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苏木乡镇(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成。
(1)研究制定全委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委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上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分析总结全旗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旗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应急办),为旗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旗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副旗长担任,各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主任开展工作。旗应急办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旗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根据旗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旗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治建设。
(2)协助旗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旗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旗应急委的具体工作;
(3)旗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平台,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旗应急委的指挥平台。
旗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旗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旗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旗重大动植物疫(病)情应急指挥部、旗地震应急指挥部等、旗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旗反恐应急指挥部、旗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处置突发事件指挥部、旗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旗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旗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旗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旗领导担任。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旗领导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旗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有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旗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旗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1)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旗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旗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旗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旗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突发事件处置分工。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旗委宣传部、旗发改委、旗财政局、旗民政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
事件类别 |
处置主责部门 |
一、自然灾害类 |
||
1 |
自然灾害救助 |
旗应急管理局、民政局 |
2 |
水旱灾害 |
旗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
3 |
地震灾害 |
旗应急管理局 |
4 |
地质灾害 |
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
5 |
森林草原火灾 |
旗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 |
6 |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旗气象局、应急管理局 |
7 |
气象灾害 |
旗气象局 |
8 |
生物灾害 |
旗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 |
二、事故灾难类 |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
旗应急管理局 |
2 |
非煤矿山事故 |
旗应急管理局 |
3 |
工贸行业事故 |
旗应急管理局 |
4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5 |
辐射事故 |
旗生态环境局 |
6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旗生态环境局 |
7 |
突发环境事件 |
旗生态环境局 |
8 |
通信网络事件 |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9 |
燃气事故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特种设备事故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道路交通、轨道交通事故 |
旗交通运输局 |
12 |
建筑工程事故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 |
供水、供热事故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公共卫生类 |
||
1 |
传染病疫情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流感大流行事件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疫情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急性中毒事件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动物疫情 |
旗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
6 |
食品安全事件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疫苗药品安全事件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四、社会安全事件 |
||
1 |
突发粮食事件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 |
金融突发事件 |
旗财政局 |
3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4 |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旗公安局 |
5 |
恐怖袭击事件 |
旗公安局 |
6 |
刑事案件 |
旗公安局 |
8 |
涉外突发事件 |
旗政府外事办公室 |
9 |
民族宗教事件 |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10 |
舆情突发事件 |
旗委宣传部 |
11 |
网络安全事件 |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旗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
(1)为全旗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苏木乡镇政府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苏木乡镇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专项指挥部、苏木乡镇(中心)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1)各专项指挥部、苏木乡镇(中心)和有关单位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各专项指挥部、苏木乡镇(中心)和有关单位应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各专项指挥部、苏木乡镇(中心)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旗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旗应急办,并通报旗相关部门。
(4)各专项指挥部、苏木乡镇(中心)和有关单位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报旗应急办、通报给各相关单位。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旗应急办和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5)各专项指挥部、苏木乡镇(中心)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旗应急办通报。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旗应急办负责全旗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旗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苏木乡镇(中心)负责本地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旗应急办负责组织本旗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间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蓝色、黄色预警由旗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旗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旗应急办向应急委提出建议,经批准后发布和解除。
对于可能影响本旗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旗应急办在报请分管旗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旗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旗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旗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苏木乡镇(中心)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旗应急委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旗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苏木乡镇(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旗应急办和旗相关部门备案。
预警发出后,按以下规定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旗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苏木乡镇(中心)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旗应急办、旗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苏木乡镇(中心)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旗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旗应急办会同旗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自治区、盟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4.应急处置
(1)整合全旗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建立“科右前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旗应急信息系统),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
(2)各苏木乡镇(中心)、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送、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应通过旗应急信息系统,联接自治区、盟、旗、苏木乡镇(中心)四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旗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1)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苏木乡镇(中心)、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旗人民政府和旗应急委办公室;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上报旗人民政府和旗应急委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2)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苏木乡镇(中心)、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工作。
(4)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旗应急委办公室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旗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必要时,旗应急委办公室也可直接提出建议),按程序报请旗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启动Ⅰ级响应。
(2)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旗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请旗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启动Ⅱ级响应。
(3)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旗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请旗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启动Ⅲ级响应。
(4)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旗应急管理局报请旗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启动Ⅳ级响应。
(1)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有关责任主体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会同旗有关专项指挥部、旗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3)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旗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旗应急委或旗专项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5)当盟、自治区和国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地响应时,旗有关部门和旗人民政府要在盟、自治区和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较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旗专项指挥部负责,旗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旗应急委负责,旗应急委主任、相关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发布组等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其他必要措施。
(1)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旗应急委报告,由旗应急委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旗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或突发事件已经波及我旗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我旗自身控制能力,经请示旗应急委主要领导同意,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盟政府请求支援。
(3)发生巨灾时,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
(1)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事发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突发事件发生后,旗应急委办公室在上报领导的同时,应向旗委办公室、旗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3)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会同旗委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专项组协调下,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宣传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当突发事件超出本旗控制能力时,由旗宣传部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1)旗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
(2)旗属重点新闻网站要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正面舆论。
(3)各主要责任部门及苏木乡镇(中心)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制度,适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
(4)旗委宣传部、旗公安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内容管理工作,在节假日及敏感时期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研判舆情,做到不漏报、不误判,妥善应对。
(5)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及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时依法处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旗应急委办公室报请旗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决定启动预案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3)作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旗委、旗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苏木乡镇(中心)和旗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各苏木乡镇(中心)和旗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安置补偿、疫病控制、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作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1)旗应急管理局、旗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生活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旗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4)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旗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总工会、团旗委、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旗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1)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2)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1)一般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旗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自治区、盟组织调查的,旗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3)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旗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特殊情况下,锦旗应急委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4)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以及倒塌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旗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事发地苏木乡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6.应急保障
(1)各苏木乡镇(中心)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需要,充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2)充分发挥驻旗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3)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1)旗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
(2)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3)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旗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2)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旗应急委办公室统一协调,由旗发改委、旗财政局、旗应急管理局和旗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由旗民政局负责对捐赠物资的调度使用。
(3)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旗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4)在紧急情况下,旗人民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5)各苏木乡镇(中心)和旗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后续治疗、预防控制组织实施救护。旗急救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工作;旗疾控中心、各级医疗机构及有关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后,旗卫健委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开展灾区公共卫生监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3)进一步加强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1)由旗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2)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旗交通运输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苏木乡镇(中心)人民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由旗公安局负责,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苏木乡镇(中心)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1)由旗政府统一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2)各苏木乡镇(中心)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应急信息资源更新、设备维护的长效机制,确保信息质量。
(1)由旗供电部门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确保应急处置电力安全供应。
(2)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理和控制中,供电部门应把电网安全运行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限制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发生电网崩溃和瓦解;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重点城区、重要用户恢复供电,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1)各苏木乡镇(中心)和有关部门应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2)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
(3)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苏木乡镇(中心)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1)旗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2)旗司法局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1)各苏木乡镇(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2)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中小学校负责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3)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平台应积极开展公共安全应急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1)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各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各级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团旗委会组织协调旗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1)旗各专项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全旗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2)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8.附则
(1)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1)本预案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和实施,由旗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旗有关部门及其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应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专项(子)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2)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旗应急预案体系。
(3)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1)自然灾害类: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2)事故灾难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网络安全与舆情应急预案、恐怖袭爆炸击事件应急预案、粮食应急预案、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维稳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