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1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无 | 盟市、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健委令第55号)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 | 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门 | 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凭证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已认领 |
2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出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新办 2.延续 |
盟市、旗县级疾控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38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申请人依法可自主选择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检验、检测、检疫机构。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3 | 水质检测报告出具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新办 2.延续 3.变更 |
盟市、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门 | 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38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申请人依法可自主选择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检验、检测、检疫机构。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卫健委令第53号)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水质检测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旗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