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DH9915000024071701415工单的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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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单描述
地点:科尔沁右翼前旗巴日嘎斯台乡北光荣嘎查,问题:市民与科右前旗人民政府签订的林权证,2005年作废,合同上签订的是永久有效的并且可以继承,现在想要补办林权证,一直没有给办理,市民对此不认可。市民诉求:请承办单位协调帮助市民办理林权证。
二、工单落实情况
接到问题后,我局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市民家中老人于1985年与旗人民政府签订《国有残次林作价归户管理合同》,合同中第四条规定:乙方管理的宜林荒山、草地在还款期限内必须全部造完林;合同第八条规定:不造林地从总价款中每百元可增收5元罚金;林木遭到破坏的,要加倍罚款,限期造林。情节严重的直至收回林地,并按“森林法”“内蒙古森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关于核发国有残次林作价归户林权证的通知》旗政办发[2008] 154号文件精神,凡国有残次林归户作价款未交齐,面积不清,管理不善或至今未达到林地标准的,将收回国有残次林划归国有林场管理。
当事人第一次提出诉求时与当事人联系,当事人表示并无造林,此次反映其父亲当时已造林,没有造林验收合格单,根据林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并未造林。我局因此有权收回林地,取消合同。
三、不在受理范围情况
此工单我局根据《国有残次林作价归户管理合同》《关于核发国有残次林作价归户林权证的通知》旗政办发[2008] 154号文件精神,凡国有残次林归户作价款未交齐,面积不清,管理不善或至今未达到林地标准的,将收回国有残次林划归国有林场管理。并对市民解释,但均未得到市民认可。同时,当事人第一次提出诉求时与当事人联系,当事人表示并无造林,此次反映其父亲当时已造林,没有造林验收合格单,根据林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并未造林。我局因此有权收回林地,取消合同。因此,市民执意要求办理林权证,我局认定为不合理诉求,现申请不在受理范围认定。
附件:
1.通话录音
2.通话记录截图
3.《国有残次林作价归户管理合同》
4.关于核发国有残次林作价归户林权证的通知》旗政办发[2008] 154号
5.现场照片
科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