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21011636581R/2024-0009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旗政发〔2024〕94号
成文日期 2024-07-08 15:30:54 公文时效 有效

科右前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科右前旗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 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0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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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群众住宅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科右前旗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7月8日

  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8日印发

  科右前旗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

  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89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群众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党发〔2024〕35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兴署办字〔2024〕26号)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做法,加快推进群众住宅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旨在按照“群众无过错”“主观有意愿”和“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采取“以函代证”“证缴分离”“委托代办”“容缺受理”等措施,化解部分项目因审批手续缺失、规划调整变更、项目资金链断裂、验收尚未完成、企业资质注销、欠缴开发税费及涉法涉诉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办证要件不全,购房人(含回迁户)入住多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问题,以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项目范围

  本方案所指群众住宅办证难项目为我2023年12月底前已销售但无法正常办理产权登记的住宅项目

  二、权属登记办理

  (一)首次登记

  具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划设计方案、不动产测 绘成果的项目,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先行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商品房转移登记(分户登记)

  购房人持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证)、房屋分户图等材料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无购房发票的提供房款收据或企业出具的购房款确认书,购房人如无法提供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回迁安置协议》《置换协议》《抵顶协议》等能够确认买卖关系成立的合同或协议作为权属来源材料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配合、企业注销、主体被查封限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无故设置前置办证条件,借机捆绑物业费、办证费,或因挂靠资质、债务纠纷导致无法开展不动产登记的,由旗政府约谈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挂靠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对约谈后仍不履行的,由公安、税务稽查及其他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采取多种方式仍拒不履行的,主城区由旗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代为办理首次登记等相关手续,涉及苏木乡镇由属地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代为办理首次登记等相关手续。在购房人出具产权无争议承诺,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拟办理的商品房转移登记事项进行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房款未结清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三)补正要求

  1.土地供应手续不齐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建设时点认定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按现状确定用地界线并核实权属无争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欠缴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将开发企业欠缴清单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依规按时追缴,确保追缴入库。

  2.未通过规划核实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先行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意见,涉及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已投入使用或达到使用条件的项目,工程技术资料齐全的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到住建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规定需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项目,按开工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查验收;规定需备案抽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到住建部门办理备案。项目主体不能组织竣工验收的,由项目主体出具限期整改及自行承担责任的承诺,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初审,函告住建部门登记意见。由住建部门督促责任主体单位履行限期整改责任,及时完善相关不动产手续。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缺少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委托房产测绘中介机构进行测绘;开发建设单位无法进行委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代为委托房产测绘中介机构进行测绘,所产生的测绘等相关费用,财政资金先行支付后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追偿。

  5.对无力补缴税款,拒不开具发票的房地产企业,本着购房人无过错的原则,实行“容缺办理”,依据购房合同和购房款收据或企业出具的购房款确认书直接为购房人办理契税征缴手续,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涉及开发企业欠缴的税款由税务机构依法追缴。

  6.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回迁置换协议)的,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和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不需要再征询抵押权人、查封机关的意见,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程序予以办理,并将登记结果告知查封机关。

  7.不动产权不清晰、有权属纠纷的,购房者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登记。

  三、工作流程

  1.不动产登记中心通知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企业通知购房业主,尽快办理分户登记。

  2.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开发企业,告知回迁户尽快办理分户登记。

  3.由自然资源部门通知信访、12345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的群众,尽快办理分户登记。

  4.自然资源部门将已办理首次登记、分户登记明细,每周向相关部门抄送。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主体。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落实执行,坚决杜绝不敢担当、推诿扯皮问题,对于发现责任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二)强化跟踪问效,坚决落实执行。旗委督查室和政府督查室将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结果呈报旗委、政府。

  (三)加大监管力度,根治开发乱象。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完善信用惩戒体系,对于造成办证难的开发建设单位要严厉惩处,在有效化解存量的前提下,切实遏制增量问题发生,促进我旗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方案同步抄送旗纪委监委。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科右前旗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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