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自然资源局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来源:科右前旗 发布时间:2024-07-03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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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充分发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提升自然资源事业管理水平,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然资源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三条  自然资源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定期限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局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各自然资源所收集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局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各自然资源所,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本领域需要,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认定。信用等级可按A、B、C或优良、一般、失信等分类等级。

第六条 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优先办理。

第七条 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不良的管理相对人,实行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引导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2.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4.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 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九条 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各自然资源所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当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并报送至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情况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局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各自然资源所提出意见,办公室根据意见,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尔沁右翼前旗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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