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公章):额尔格图镇人民政府 | 联系人及电话:张青东 176 7806 8555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 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 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 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额尔格图镇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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