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科右前旗 发布时间:2026-06-30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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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德伯斯镇人民政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
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
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
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伯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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