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科右前旗 发布时间:2026-06-3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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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德伯斯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主体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取消该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伯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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