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 |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公章):居力很镇人民政府 | 联系人及电话:包佳楠18248250940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 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 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 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居力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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