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增值税:(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来源:科右前旗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12-31 11:04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1.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上期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2.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兴安盟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