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兴安盟农牧局关于印发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农牧发〔2025〕229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任务有关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数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的粮油生产类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粮油生产类家庭农牧场。全旗共扶持农牧民合作社4家以上,扶持家庭农牧场7家以上。
二、支持范围
(一)经营规模适度。重点支持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的中小型经营主体,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涉及经营权出租、入股的,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合同,合同信息完善、内容符合实际,并在合同中准确标明相关承包地块代码等信息。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牧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牧场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牧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牧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不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除外)。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牧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能够通过订单带动、吸纳就业、代耕代种、技术辅导等方式,与中小农牧户、脱贫人口(含监测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和帮扶关系。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粮油作物生产能力。支持粮油生产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新农机装备,建设农机库棚、烘干仓储、分选包装等生产性设施,提升综合生产能力。支持粮油生产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二)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条。主要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领办创办粮油等主要农产品加工企业。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各苏木乡镇要做好新型经营主体项目与单产提升相关政策的协同衔接,通过测产验收、专家评选、结果公示等方式,对完成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单产提升任务较好,联农带农作用明显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单个主体的奖补限额为农牧民合作社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牧场不超过5万元。
已在当年获得单产提升相关项目支持和财政补贴的主体,原则上不再叠加奖补,防止人为“垒大户”。对于对涉嫌骗取套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坚决不予扶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牧民合作社不予扶持。
五、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各苏木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育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任务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程序和监管措施。于7月28日前报旗农牧和科技局备案后实施。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准备。各苏木乡镇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实施方案,组织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申报,指导申报项目主体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附件2),由苏木乡镇进行审核评选。
2.苏木乡镇申报。各苏木乡镇按照方案支持范围和申报材料,对主体经营情况、规模情况、社会效益、社会信用等进行现场考察,形成项目主体评审报告,确定承担主体名单,名单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上报旗农牧和科技局审核,评审报告和推荐报告正式文于2024年8月8日前报送至旗农牧和科技局。
3.旗级审核。旗农牧和科技局对申报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遴选,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选,形成承担项目主体评审报告和入围名单,评审结果应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中期检查指导。各苏木乡镇要开展中期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对于发现问题的主体及时整改或取消承担项目资格。旗农牧和科技局组织专人根据各苏木乡镇检查指导反馈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指导,针对问题进行整改。
(四)检查确认。项目完成后,苏木乡镇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检,形成初检报告,并上报旗农牧和科技局,旗农牧和科技局根据各苏木乡镇初检报告进行全面复检,确认主体后,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五)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各苏木乡镇对获得资金补助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回访调查,监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于2025年10月31日前上报《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
盟农牧局建立盟级绩效评价机制,将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管理提升、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等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内容,对各旗县市整体项目实施情况全面评估。自治区将于年底开展随机抽查和绩效考核评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农牧和科技局成立项目实施小组(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工作,各苏木乡镇要成立项目推进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细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并督促抓好项目实施。
(二)注重监管指导。各苏木乡镇要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加强项目管理,做好奖补政策信息公开、宣传发动和项目实施各环节工作,掌握任务实施进度等情况,旗农牧和科技局及时更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相关信息,建立项目台账,按月更新项目进展,确保12月5日前奖励补助资金全部支付到位。
(三)完善奖补对象名录管理。获得奖补资格的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要分别在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合作社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牧场名录系统中录入奖补信息和基础信息,动态监测奖补主体生产经营和联动带农情况。
(四)加强资金监管。对拟奖补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要严格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查程序,规范开展公告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牧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使用补助资金购置的农业机械不得再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附件:1. 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工作实施小组
2.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申报材料目录
3.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奖
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附件1
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工作实施小组
组 长: 丁祥彬 旗农牧和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包福全 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 那青山 旗农牧和科技局财会股股长
萨 仁 旗农牧和科技局内审股股长
许 伟 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服务中心副主任
韩广安 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服务中心副主任
美 荣 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服务中心干部
呼日乐 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服务中心干部
刘志峰 科尔沁镇副镇镇长
刘晓濂 巴日嘎斯台乡统战委员
郭俊峰 俄体镇党群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 泽 居力很镇副镇长
王洪涛 额尔格图镇副镇长
白双虎 察尔森镇副镇长
张国财 归流河镇武装部长
王海波 大石寨镇宣传委员
付 松 德伯斯镇党委副书记
牟 彬 索伦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安雄雨 阿力得尔苏木副苏木达
常 立 乌兰毛都苏木副苏木达
李金成 桃合木苏木副苏木达
萨仁其木格 满族屯满族乡副乡长
苏日嘎拉图 绿水种畜繁育中心主任
附件2
科右前旗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申报材料目录
一、农牧民合作社申报材料目录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内容、 时间、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
(三)2024年度农牧民合作社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
(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章程制度复印件;
(六)土地草原承包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成员名册;
(八)纳入新农直报系统管理的手机APP认证截图;
(九)联农带农情况,需提供利益联结带动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带动方式);
(十)2024年度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十一)注册商标证书、两品一标证书、表彰文件等材料。
二、家庭农牧场申报材料目录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内容、 时间、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
(三)认定证书,经营者户口页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家庭农牧场资产明细清单;
(五)土地草原承包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2024年应用“随手记”软件记载家庭农牧场资产、经营和收支情况及现金日记账截图;
(七)家庭农牧场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的管理页面、赋码页面截图;
(八)家庭农牧场“一码通”赋码截图(二维码);
(九)联农带农情况,需提供利益联结带动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带动方式);
(十)各级示范家庭农牧场证书或批复文件,注册商标证书、两品一标证书、表彰文件等奖励性材料。
(所有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乡镇审核后报送至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请表
| 合作社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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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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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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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类型(可多选) |
种植□ 养殖□ 林业□ 渔业□ 流通□ 加工□ 农机服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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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经营范围和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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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社成员人数(人) |
带动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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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获得国家三品认证情况 |
无公害(是□ 否□ ) |
商标注册情况有□ 无□ |
注册商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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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是□ 否□ ) |
注册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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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是□ 否□ ) |
是否制定实施生产质量标准(是□否□) |
产品质量可追溯(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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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社级别 |
国家级□ 自治区级□ 盟级□ 旗县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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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出资情况(万元) |
其中: |
货币出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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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货币出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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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状况(万元) |
2023年 |
2024年 |
种养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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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额 |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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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收入 |
拥有农机具(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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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收益 |
土地托管服务面积(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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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余返还总额 |
畜禽养殖数量(头、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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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木乡镇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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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县市农牧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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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申请表
| 家庭农牧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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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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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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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类型(可多选) |
种植□ 养殖□ 林业□ 渔业□ 流通□ 加工□ 农机服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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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经营范围和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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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劳动力人数(人) |
常年雇工数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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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获得国家三品认证情况 |
无公害(是□ 否□ ) |
商标注册情况有□ 无□ |
注册商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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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是□ 否□ ) |
注册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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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是□ 否□ ) |
是否制定实施生产质量标准(是□否□) |
产品质量可追溯(是□否□) |
||||
| 是否开展“一码通赋码” |
(是□ 否□ ) |
示范级别 |
区级□ 盟级□ 旗县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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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状况(万元) |
2023年 |
2024年 |
种养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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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额 |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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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收入 |
拥有农机具(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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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收益 |
土地托管服务面积(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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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使用“随手记”记账软件 |
畜禽养殖数量(头、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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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木乡镇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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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县市农牧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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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苏木乡镇: 填报时间: 单位:人、户、万元
| 序号 |
主体名称 |
登记日期 |
实有成员总数 |
主要产业 |
2024年经营收入 |
带动非成员农牧户 |
带动脱贫人口 |
带动监测户 |
资金使用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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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 152221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