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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来源:科右前旗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11-20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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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本人无法申请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办理时限及其他具体要求由各地区民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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