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肉牛产业再造行动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来源:兴安盟 发布时间:2024-09-04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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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肉牛产业再造行动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实施肉牛产业再造行动,是盟委行署作出的重要工作安排,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抓手,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全盟农牧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推进全盟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立足小规模大群体,精准扶持中小养殖户,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大带小”协调发展的局面,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产业支撑。

(二)工作目标。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加大投入,补短板、强弱项,扩大养殖规模,推行良种化、标准化,提高农牧民肉牛养殖户覆盖度,让农牧民从肉牛养殖中获得更多收益,提高产业综合效益。

2022年目标任务:牧业年度肉牛存栏130万头,其中能繁母牛72万头;年末肉牛存栏117万头,其中能繁母牛75万头;全年育肥肉牛突破10万头,屠宰量力争达到5.64万头。

2023年目标任务:牧业年度肉牛存栏170万头,其中能繁母牛93.6万头;年末肉牛存栏153万头,其中能繁母牛97万头;全年育肥肉牛突破20万头,屠宰量力争达到6.8万头。

2024年目标任务:牧业年度肉牛存栏220万头,其中能繁母牛120万头;年末肉牛存栏198万头,其中能繁母牛123万头;全年育肥肉牛突破35万头,屠宰量力争达到12万头。

2025年目标任务:牧业年度肉牛存栏300万头,其中能繁母牛165万头;年末肉牛存栏270万头、能繁母牛168万头;全年育肥肉牛突破50万头,屠宰量力争达到30万头。

二、重点任务

(一)扩大优质肉牛养殖规模

实施数量倍增工程,鼓励各旗县市及农垦事业发展中心大力发展肉牛养殖产业,引导农牧民参与肉牛养殖,扩大优质肉牛饲养量。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引领带动作用,鼓励通过“公司(农牧民合作社)+农牧户(家庭农牧场)”等方式,带动养殖户适度规模饲养基础母畜,探索“户繁企育、户繁社育”的产业发展模式,推动企业与农牧户形成稳定的产业联合体。引导养殖场(户)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对中小养殖户的指导帮扶。重点支持扩大基础母牛饲养量,引导“母牛不出县不出乡”,鼓励企业、合作社、养殖户从盟外引进良种母牛,逐步扩大全盟肉牛养殖规模,夯实肉牛产 业发展基础。( 责任部门:盟农牧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农垦事业发展中心)

(二)开展肉牛养殖贷款贴息

以整村推进的方式,对各旗县市及农垦事业发展中心申报的肉牛产业专业村(连队)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第一批肉牛产业专业村(连队)占比要达到20%。贷款重点扶持中小养殖户,各金融机构要扩大中小养殖户信用贷款覆盖面,优先支持中小养殖户发展基础母牛繁育。对养殖肉牛数量10头以下(含无牛户)、扩大再生产贷款10万元以内的农牧户,给予三年贷款贴息支持;针对无养殖经验,采取代养寄养、合作饲养的方式进入养殖园区开展肉牛养殖的农牧户,贷款10万元以内的农牧户,给予三年贷款贴息支持;对实现牲畜出院、进养殖园区、人畜分离的肉牛养殖户,贷款30万元以内的农牧户,给予三年贷款贴息支持。其中,盟财政将根据不同贷款类型和年度,2022年给予3个点的贴息,2023、2024年给予 2个点的贴息支持;各旗县市要根据各自实际,在盟本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基础上,给予不少于1个点的贴息支持(贷款贴息办法详见 附件2)。全盟每年外购基础母牛10万头(科右中旗4万头、扎赉特旗2万头、科右前旗2万头、突泉县1.7万头、乌兰浩特市0.2万 头、阿尔山市0.1万头)。( 责任部门:盟财政局、金融办、农牧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农垦事业发展中心,各金融机构)

(三)提高饲草供给能力

以粮改饲、饲草料基地建设等支持政策为抓手,加大饲草生产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全株青贮玉米、苜蓿、燕麦草等优质饲草生产,加强农作物秸秆等副产品饲料化高效利用,推广秸秆青贮、黄贮、膨化等利用方式,促进秸秆过腹还田,提高本地饲草料供给能力。鼓励肉牛养殖主体建设饲草料基地。到2025年,全盟苜蓿、燕麦等人工饲草面积达到50万亩,青贮玉米种植面积达到300万亩,贮量达到800万吨,秸秆饲料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责任部门:盟农牧局、科技局、林草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农垦事业发展中心)

(四)健全肉牛良种繁育体系支持肉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肉牛扩繁场及改良站点建设,提高优质冻精生产能力。实施优质肉牛良种补贴,对农牧民购买优良肉牛冻精给予补贴。推行肉牛改良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人工授精站点建设的服务组织给予补贴。开展基层改良员队伍培训,培养一批成熟的基层改良从业人员,加快肉牛品种改良进程。到2022年,实现改良站点行政村覆盖率60%,肉牛冷配比例达到50%,良种及改良种比例达到90%。到2025年,实现改良站点行政村全覆盖,肉牛冷配比例达到85%,良种及改良种比例达到98%。(责任部门:盟农牧局、财政局、科技局、人社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农垦事业发展中心)

(五)推广标准化现代化养殖

强化乡村规划布局,整合相关政策,鼓励在肉牛标准化养殖示范嘎查村建设嘎查村级养殖小区,鼓励实现“人畜分离”。发挥龙头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引领带动作用,建立“公司+合作社+养殖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养殖户适度规模经营。

肉牛存栏20头下养殖户要实现户内人畜分离;引导肉牛存栏 20头以上的养殖户进入乡村建设的规范化养殖小区,实现生产区、生活区分离;肉牛存栏50头以上养殖户未进入养殖小区的,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各旗县市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启动养殖园区建设,引导养殖户逐步向园区化、规模化方向转变。精准落实购机补贴政策,引导养殖场(户)购置 TMR 饲料搅拌机、环境控制、疫病防控等养殖机械及设备;支持养 殖龙头企业、合作社、社会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应用推广高 端、智能养殖配套机具,辐射带动养殖户综合机械化水平,积极推动现代畜牧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到2025年 全盟肉牛标准化养殖比重达到80%以上。(责任部门:盟农牧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农垦事业发展中心,各金融机构)

(六)优化金融保险服务

引导鼓励多家银行参与,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创新、先行先试,扩大中小养殖户信用贷款覆盖面。合理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展活体抵押贷款业务,对育肥场和屠宰企业要采取“活体抵押+第三方监管+保险”和“金融机构+担保+活体牲畜”模式,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支持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农牧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运用金融力量赋能肉牛产业,力争2022年新增肉牛产业贷款30亿元,到2025年肉牛产业贷款突破100亿元。在科右中旗和突泉县开展肉牛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开展肉牛“保险+”业务,建立健全肉牛养殖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和规范保险服务内容、标准和程序,提高保险理赔额度,有效降低养殖主体的养殖风险。(责任部门:盟财政局、金融办、农牧局、农担公司、人社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农垦事业发展中心,各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盟农牧局要切实发挥行业部门职责,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月调度工作机制。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农垦事业发展中心要把肉牛产业发展摆在突出位置,作为乡村振兴重点产业,纳入实绩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落实方案,细化职责分工,抓好组织落实。

(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盟旗两级农牧、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指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农垦事业发展中心开展好各项工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农垦事业 发展中心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肉牛养殖专业嘎查村,并组织乡村两级工作力量,开展好贷款意愿户统计、相关政策宣传、数据统计及监督管理工作。盟农牧局要每月开展情况调度,并进行专项通报。

(三)完善保障体系。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农垦事业发展中心要结合“十四五”规划积极出台地方支持政策,抓好产业布局、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等各项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推行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养殖无疫小区建设,推广肉牛及其产品“三品一标”,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加大人才引进与培养,激发企业研发能力,围绕关键环节,开展技术联合攻关,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强生产经营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提高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技术水平。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经营主体,将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应用到肉牛全产业链管理,实现从养殖到餐桌全程可追溯,合力打造“兴安盟牛肉”品牌。进一步加强产销衔接,加强肉牛产销监测预警,定期发布市场监测信息,引导生产预期,确保产业稳定发展。

本方案相关政策由盟农牧局、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下一步,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需求,将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增补完善。

附件:兴安盟肉牛养殖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兴安盟肉牛养殖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盟委、行署工作安排,加快推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农牧民发展肉牛养殖,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肉牛养殖贷款遵循养殖户自愿申请,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自主审批放贷的原则。

第二条  贴息对象。兴安盟境内,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并获得贷款的肉牛养殖场(户)和有意愿养殖肉牛的无牛户,对各旗县市申报的肉牛产业专业村养殖户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对有意愿、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做到应贷尽贷,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母牛繁育。

第三条  贴息标准。对养殖肉牛数量10头以下(含无牛户)、 扩大再生产贷款10万元以内的农牧户,对实际贷款金额给予三年贷款贴息支持。其中,盟本级财政2022年给予3个点的贴息,2023、2024年给予2个点的贴息,各旗县市要根据各自实际,在盟本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基础上,给予不少于1个点的贴息支持;对无养殖经验,采取代养寄养、合作饲养的方式进入养殖园区从事肉牛养殖的,且贷款10万元以内的农牧户,对实际贷款金额给予三年贷款贴息支持。其中,盟本级财政2022年给予3个点的贴息, 2023、2024年给予2个点的贴息,各旗县市要根据各自实际,在盟本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基础上,给予不少于1个点的贴息支持;对实现牲畜出院、进养殖园区、人畜分离的肉牛养殖户,贷款30万元以内的农牧户,对实际贷款金额给予三年贷款贴息支持。其中,盟本级财政2022年给予3个点的贴息,2023、2024年给予2个点的贴息,各旗县市要根据各自实际,在盟本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基础上,给予不少于1个点的贴息支持;对养殖肉牛数量10头以上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农牧户,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贴息结算。贴息采取“一年一结”的方式。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由盟旗两级财政负责安排。

第五条  各苏木乡镇、嘎查村要严把肉牛养殖贷款对象审核关,向合作的金融机构提供当地符合贷款条件的肉牛养殖户名单(含有意愿养殖肉牛的无牛户)。

第六条  肉牛养殖贷款发放实行双审核。养殖户所在嘎查村 书记、驻村第一书记和苏木乡镇党政正职双签字审核确认,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进行核对,并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贷款资金是否用于购买母牛,不得用于理财、生活消费、建设棚圈等其它支出,肉牛养殖贷款的金融机构同时进行审核。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资金用途、还款方式,坚持户借户还,防止出现冒名借款、违规用款等问题。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于借款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的贷款申请人发放肉牛养殖贷款资金。贷款执行同期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资金需求和生产需要确定,但须满足第四条贴息标准、3年期以内。

第九条  盟财政局将本年度的贴息资金,根据合作金融机构 的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存入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符合贷款和贴息政策要求的肉牛养殖贷款利息,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在本单位设立的贴息专用账户扣除,并通知借 款人贷款利息已由政府补贴部分;不符合政策要求和未用于肉牛养殖的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相应后果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发放肉牛养殖贷款的金融机构,应于每一结息年度最后2个月内,向盟金融办提出清算申请。申请应付清全年发放贷款的总体情况、借款人员身份信息、资金规模、利息明细等内容。盟金融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清算申请审核完毕并送盟财政局复核,盟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与金融机构进行清算。盟金融办、财政局、农牧局和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肉牛养殖贷款工作。

第十二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对获得肉牛养殖贷款并享受财政贷款贴息的养殖户进行公告,同时在其所在嘎查村公告栏张贴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借款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盟财政局、金融办、农牧局应加强对肉牛养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指导,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情况和基本数据联合报送盟行署。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施行 。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农牧局、金融办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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