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颁布日期:2022年06月 日
目 录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和环境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迅速、科学、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或人员及时采取应急行动,从而在应急响应和事故救援过程中,防止势态扩大,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科右前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科右前旗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统一领导,以“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为基础,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实行由科右前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旗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的管理机制。根据事件类别、事态发展情况实行分级响应,各有关部门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做好协调、保障、配合工作。
1.4.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坚持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科右前旗人民政府与各苏木乡镇(场)密切配合,实行当地领导负责制。各负其责、各尽所能、逐级落实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以事发地苏木乡镇(场)政府为主,各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必要时由科右前旗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直接指挥。
1.4.4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坚持资源整合,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骨干作用,建立统一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平台,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1.4.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坚持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思想准备、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6依靠科技,增强能力
坚持依靠科技,依靠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依靠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靠专家力量,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1.4.7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坚持快速反应,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理。
科尔沁右翼前旗(简称科右前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 大兴安岭南麓,全旗总面积16985.3平方公里。东与本盟扎赉特旗毗邻,南和吉林省白城市相接,西同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相连,北靠边陲重镇阿尔山市,西北与蒙古国接壤。有国境线长32.5公里, 是自治区19个边境旗县之一。全旗辖9个镇、3个苏木、2个乡、1个种畜场、229个行政村。旗政府所在地设在科尔沁镇
9个镇:科尔沁镇、俄体镇、居力很镇、额尔格图镇、察尔森镇、归流河镇、大石寨镇、德伯斯镇、索伦镇。
3个苏木:阿力得尔苏木、乌兰毛都苏木、桃合木苏木。
2个乡:满族屯满族乡、巴日嘎斯台乡。
1个种畜场:绿水种畜场。
科右前旗部分企业尚存在生产经营规模小,设备装置自动化程度低等不足,加之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管理上的缺陷等原因,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在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导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兑现安全承诺,实现生产安全标准化的同时,要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强化应急救援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科右前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社会安宁。
科右前旗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科右前旗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科右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
(2)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3)《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各类专项预案配套实施。各行业、领域各类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理事项按各类专项预案的规定处理;
(4)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
2.1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组织机构
为加强应对全旗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协调配合及日常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成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在旗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旗委副书记、旗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旗政府常务副旗长
成 员: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旗公安局局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住建局局长、旗交通运输局局长、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旗水利局局长、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旗司法局局长、旗气象局局长、旗委宣传部部长、旗教育局局长、旗工信局局长、旗外事办主任、旗民政局局长、旗自然资源局局长、旗林草局局长、旗文旅体局局长、旗卫健委主任、旗供销社主任、旗融媒体中心主任、旗生态环境局、旗财政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供电公司经理、旗交巡警大队大队长、旗移动分公司总经理、旗联通分公司总经理、旗电信分公司总经理。旗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旗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 专项指挥部职责
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全面掌握突发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生产经营单位需求等;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统一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领导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根据需要组织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督促旗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
(6)组织有关成员及专家进行会商,研究突发事件的势态及应急处置方案;
(7)根据有事发单位的请求和事件现场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
(8)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9)组织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总指挥:组织领导全旗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中分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或受总指挥委托,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旗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2)旗政府办:承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旗级相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向盟政府和旗委、旗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和旗委、旗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要求和批示。
(3)旗应急管理局:履行旗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旗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各苏木乡镇(场)、各部门、各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旗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旗公安局:负则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事故发生生后,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爆炸和火灾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清理工作。
(6)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和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7)旗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监测与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害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8)旗卫健委: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救护、治疗应急预案;负责确定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9)旗民政局: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组织事故区域需疏散人员的转移、安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0)旗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
(11)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2)旗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服务应急预案,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降雨量等气象资料。
(13)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事故中相关建设工程、建筑物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和鉴定;指导涉及城市燃气设施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事故影响区域内下水、气管网情况;督促指导自来水公司及时修复事故发生地的自来水供应;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4)旗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保障事故现场通信畅通、指挥灵敏,满足事故救援通信需要。
(15)各苏木乡镇(场)政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在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时,报请旗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事发单位及周边地区疏散人员的安置及善后处理工作。
(16)事故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立即通知签订协议的救护队;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物资的筹措和采购;负责伤亡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工作。
(17)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提出救援方案。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中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项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下设各工作小组。工作组是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专项指挥部决定成立,并派往事发现场的临时工作机构。
2.3.1综合协调组
该组由旗应急管理局为主,组长由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负责综合协调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承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时上报专项指挥部。
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并保证数据库的有效性;协调组织专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人建立数据库,并在应急救援需要时调集使用;及时向旗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负责在启动旗级应急预案后统一指挥调度其它各工作小组。
负责配合指挥部协调卫生、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进行医疗救护、事故现场警戒和保护、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和交通秩序。
与事故现场保持联系,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续报情况。及时向自治区、盟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组织事故调查,及时向旗政府报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2.3.2抢险救援组
该组由旗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和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事发地政府(苏木乡镇场)、相关救援组织组成,人员包含由消防队伍、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该组以旗消防救援大队为主,组长由旗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负责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2.3.3治安警戒组
该组由旗公安局、旗交通运输局组成,以旗公安局为主,组长由公安局负责人担任。
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2.3.4医疗救护组
以旗卫健委为主、事发地政府(苏木乡镇场)配合,组长由旗卫健委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遇特殊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
2.3.5专家技术组
以旗安委会专家库专家为主,组长由专家担任。负责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1)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提出科学合理的救援措施;
(2)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灾难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4)对事故应急救援终止和后期评估分析提出建议。
2.3.6应急保障组
该组由旗财政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卫健委以及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组成,以旗财政局为主,组长由旗财政局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落实财力保障、通信保障、物资保障工作,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和派遣运输工具,确保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确保通信正常。
2.3.7环境监测组
由旗生态环境局、环境检测及有关专业检测机构组成,旗生态环境局牵头。主要职责:负责大气、水源、土壤等环境监测工作,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2.3.8事故调查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委办、旗公安局、旗检察院等配合,组长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3.9善后处置组
由事故发地苏木乡镇(场),旗政府为主,和事故单位配合,组长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人担任。
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安抚遇难者家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赔偿工作。
2.3.10信息发布组
以旗委宣传部为主,组长由旗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2.4办事机构
旗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应急办)设在旗应急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 主 任:应急管理局各分管局长
成 员:应急管理局各科室负责人
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传达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制定处置工作的初步方案;
(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信息和有关情况报告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各部门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搞好接待,稳定受灾群众情绪,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协同责任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5)检查督办各苏木乡镇(场)政府、成员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6)传达指挥部指令,通知相关单位工作组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与苏木乡镇(场)和旗直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协助现场处置工作;
(7)及时总结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通报有关处置情况;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要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事故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必要时,有关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应按旗应急指挥部要求立即赶赴现场参与并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1 事故监测及信息报告
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报告规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全天候、全时段、全方位负责全旗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置、统计和分析,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
(1)科右前旗行政区域内各苏木乡镇(场),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苏木乡镇(场)、本部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建立健全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基础信息数据系统,包括重点场所、重点设施等危险源信息,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人员、专业人员、技术系统、专业装备等基础信息,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信息;
(3)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和各苏木乡镇(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控与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监控网络体系,包括监控常规数据库的建立、对事故风险进行分析与分级等;
(4)根据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控信息,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分析、预测可能导致的事故灾难,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5)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危险源及事故隐患档案并实施监控,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控的具体项目、所需设施、设备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内容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在其制定的专项预案中具体明确。
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事故信息应按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单位(或目击者)应按以下内容和程序报告。
(1)报告主体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
(2)报告的内容
①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②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③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④需要协助事故救援的有关事宜。
(3)报告的程序
①事故单位(或目击者)应立即向旗应急管理局或110、119、120报警台报警;
②事发地苏木乡镇(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逐级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信息报告流程详见图3.1-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图3.1-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4)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 报告形式
各苏木乡镇(场)和各部门应急工作机构充分利用有线电话、无线电话、传真电话、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通信手段,实现事故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报送。
科右前旗行政区域内各苏木乡镇(场),各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针对本苏木乡镇(场)、本部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测预警工作机制。大力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预警预报,设立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信息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开。
(1)科右前旗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严重情况下建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作出事故灾难预警决定;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作出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事故预警决定:
①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②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③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④下一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⑤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平台,并与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科右前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旗直各相关部门、各苏木乡镇(场)应急办公室、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接,确保通信畅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 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1)应急资源管理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旗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保证各级指挥机构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2)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信息、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3)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地点、类型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整理,并提供相关的预案、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输出备选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
3.4 预测预防行动
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作出预警决定后,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作出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与突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有关的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旗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预警工作。
(1)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旗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2)各苏木乡镇(场)和各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旗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进展的程度,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盟政府和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分级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科右前旗行政区域内各苏木乡镇(场)提供的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信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紧张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提出并公布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决定的本级应急委员会,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
4.1 响应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详见表4.1-1《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表4.1-1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序号 |
响应级别 |
分级标准 |
1 |
Ⅰ级响应 |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自治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自治区(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
2 |
Ⅱ级响应 |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盟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盟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4)自治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
3 |
Ⅲ级响应 |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旗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跨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 (5)旗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
4 |
Ⅳ级响应 |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
科右前旗人民政府或科右前旗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响应,详见表4.2-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响应》。
表4.2-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响应》
序号 |
响应级别 |
分级响应 |
1 |
Ⅰ级响应 |
适用于处置特别严重生产事故。当发生I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发生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同时由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分别向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详细情况,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预案。 |
2 |
Ⅱ级响应 |
适用于处置严重生产事故。当发生Ⅱ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发生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响应行动,同时由科右前旗人民政府部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分别向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详细情况,并报请自治区政府启动自治区级预案。Ⅱ级应急救援措施难以控制事态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请求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预案。 |
3 |
Ⅲ级响应 |
适用于处置较大生产事故。当发生Ⅲ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发生地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响应行动。同时由科右前旗人民政府部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分别向盟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盟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详细情况,并报请盟政府启动盟级预案。 Ⅲ级应急救援措施难以控制事态时,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请求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预案。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未启动Ⅱ级响应前,盟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应急机构继续按Ⅲ级应急救援流程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
4 |
Ⅳ级响应 |
适用于处置一般生产事故。当发生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事故发生地苏木乡镇(场)政府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启动本预案。 Ⅳ级应急救援措施难以控制事态时,旗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请求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盟应急指挥部未启动Ⅲ级响应前,旗指挥部和有关应急机构按Ⅳ级应急救援流程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设立应急值班室,建立健全反应快速、运行有序的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制度,及时准确报告事故信息。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电话,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和在第一时间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做到“接报即报”;
(2)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事故信息沟通与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故信息工作联系,互通共享信息。各部门所接到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报告后,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及时通报当地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或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旗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苏木乡镇(场)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处于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旗级应急预案启动后,苏木乡镇(场)应急预案持续处于响应状态。根据控制工作需要,旗应急指挥部有权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详见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单位在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负责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理,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接警范围内的事故的先期处理指挥调度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理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控制事态。
一般级别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苏木乡镇(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由相应级别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理,控制事态。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现场监测、警戒保卫、交通管制、抢险救援、现场监控、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理工作。
4.4.2.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4.2.2警戒保卫 。
疏散引导组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4.4.2.3交通管制与运输保障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事发地苏木乡镇(场)和交警大队可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较大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运输保障由交警大队和事发地苏木乡镇(场)负责。根据需要,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4.4.2.4抢险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苏木乡镇(场)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立即请示应急指挥部批准,根据事故类别及时通知各应急队伍实施救援。必要时,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提请科右前旗人民政府请求驻地部队、武警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4.4.2.5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4.2.6医疗卫生救助。
旗卫健委组建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为因生产安全事故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负责现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4.4.2.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4.2.8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根据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接近或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旗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4.2.9工程抢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临时工程抢险组,具体组织专业队伍和相关设备、设施等进行抢险。
4.4.2.10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4.2.11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调动本辖区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科右前旗处置能力时,由应急指挥部向旗政府申请旗内社会力量支援。
当生产安全事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科右前旗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响应。上一级应急响应未启动前,维持本级响应,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本级应服从上一级应急响应,并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5.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指挥部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5.2应急状态旗政府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4.5.3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科右前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4.5.4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理的指挥与协调由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发单位,事发地苏木乡镇(场)及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理;
4.5.5各应急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苏木乡镇(场)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4.5.6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行政区有关部门;
4.5.7当事故超出科右前旗应急救援能力或应急救援资源不能满足事故现场救援需要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请求给予支援;
4.5.8必要时,由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商请驻地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5.9本预案启动后,所有参与部门统一听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救援工作的上传下达工作,协调各机构和部门的救援工作。当应急指挥部发布指令后,由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1)依法而有利于员工思想稳定的原则;
(2)及时而有利于减少社会影响的原则;
(3)客观而有利于受害人群理解的原则;
(4)准确而有利于公众理智对待的原则。
(1)事件发生或预警信息的发布须由信息发布组(旗委宣传部)统一发布,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2)新闻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或恶意传播有关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部门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要按照旗委、旗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4)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旗委宣传部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7 响应结束
(1)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问题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写出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
(3) 应急解除命令必须由启动最高级别应急预案的应急领导机构宣布。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结束;
(4)现场指挥部完成现场应急救援报告,书面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5)应急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和科右前旗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理工作;
(1)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突发事故灾难现场的消杀、消毒及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指导环卫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3)牵头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审批后,送本级财政部门核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表现突出的,由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
(5)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付和抚恤;
(6)科右前旗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 社会救助
(1)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2)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3)建立健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将事故发生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为救援资金;
(4)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3 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应及时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较大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现场指挥部、旗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救援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
一般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苏木乡镇(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救援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等。
5.4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科右前旗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充分利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平台、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及应急机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等信息和现场信息。实现与盟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生产安全事故主管部门和科右前旗相关部门、救援力量及有关单位互联互通。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确保信息共享;
(2)在应急状态下,现场指挥部与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之间实现信息双向传递。必要时,通过建立卫星或者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文旅体局和广播电视台,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
6.2 救援装备保障
(1)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建设,确保满足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2)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所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3)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供科右前旗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6.3 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立以消防队伍为骨干的,专业、半专业和业余的,多种行业和领域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检查和掌握应急救援力量,保证战斗力;
(3)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情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6.4 资金保障
(1)科右前旗人民政府所需生产安全事故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本级安排部分由应急管理局提出,经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旗财政部门预算;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财政专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2)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3)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5 物资保障
(1)坚持物资储备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探索信息储备,实现动态储备并依托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供应部门应建立生活必需品、特殊药品,以及生产企业、加工能力等应急物资情况信息库,保质、保量地供应救援物资;
(2)建立抢险工程设备数据库,详细记录各部门各单位的应急救援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日常保养、存放由所属单位负责,事故发生时,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
(3)科右前旗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和紧急调配体系,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4)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和调配制度;
(5)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需要而科右前旗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有关自治区、盟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从其他自治区、盟调入所需物资。
6.6 医疗卫生保障
(1)旗卫健委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应急响应所需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掌握全旗医疗卫生资源;
(2)旗政府和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卫生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科右前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安交管大队牵头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作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通运输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3)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公安局、公安交管大队应当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
(4)各类运输企业必须全力支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
6.8 治安维护保障
在应急状态下,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支援。
旗公安局应当拟订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9 安置保障
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专家管理系统。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专家小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不断健全专家队伍,为生产安全事故核实、级别核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结合本级职责开展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办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种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应急素质。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科右前旗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有关部门和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所辖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至少应每二年演练一次。
(1)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针对易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针对性地组织抢险救援演练。采取大规模和小范围相结合、模拟演练和桌面演练相结合的方式有重点的组织演习。应急预案演练前,要制定演练方案和保证演练的措施;
(2)科右前旗各有关部门、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及各专业应急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应急联动部门参加,以提高整体作战和协调能力;
(3)演练结束后,要以实事求是、科学考评、依法依规、以评促改为原则,对每次演练的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包括:演练方案的适用性、演练过程的周密性、应急人员的掌握情况等,以便改进不足、提高处置能力。同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不断改进应急预案,使其更加实用和完善。
科右前旗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无特殊原因,每三年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一次修订。如有以下原因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后,应重新发布。若有重大修改,应重新组织评审。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