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2024 年工作要点

来源:科右前旗 发布时间:2024-02-0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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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紧紧围绕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督导各地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要点。

  一、聚焦重点,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回头看”

  (一)深入落实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回头看”工作,重点聚焦经营性自建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二)认真落实《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集中整治阶段任务的通知》要求,对经营性自建房工程整治工作质量开展查漏补缺,进一步巩固提升经营性自建房整治成效。

  (三)督导盟市根据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查漏补缺,明确目标任务、工作举措、进度安排,细化属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组织专业力量重点核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工程整治情况、安全鉴定情况、联合验收和销号情况等,严格标准和流程,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重新整改。

  (四)持续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15 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严控增量风险,落实好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安全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排查核实、管控整治新增隐患,坚决做到“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

  二、紧盯目标,多措并举完成非经营性自建房整治任务

  (五)紧盯时间节点和任务目标,统筹调配专业力量组织开展安全鉴定,力争 2024 年 6 月底前完成所有存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

  (六)严格隐患房屋安全管控,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定期开展复核,确保“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

  (七)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的原则,加快安全整治,对一般安全隐患立查立改,限期整改;对严重安全隐患依据鉴定结论逐一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精准落实解危举措。从严做好审核销号管理,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继续使用。

  (八)根据地区实际,加强政策研究,积极探索多渠道解危政策措施,确保 2025 年 6 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三、压实责任,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

  (九)坚持领导小组推进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和督导调度。落实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分阶段督促指导、部署推动专项整治重点工作,用好提醒、通报、约谈等手段,推动工作重心下移。

  (十)严格落实属地政府责任,持续健全完善各级政府抓总、行业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十一)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审批部门和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依法依规做好行业职责范围内自建房安全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按照“将台账建立在平台上”的要求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属地及时将整治信息归集到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平台数字化监管作用,持续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工作和责任可追溯。四、加强督导,持续提升专项整治工作质量

  (十三)组织开展自治区督导检查,采取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赴盟市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十四)开展自治区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第三方现场核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聚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持续提升工作质量。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组织召开自建房安全培训会议,持续提升人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十五)开展立法调研,推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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