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结果的通报
内农牧通报〔2024〕4号
各盟市农牧局,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9号)等规定,我厅对投档违规企业和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专家反馈、约谈企业、集体研究,对涉及企业和补贴产品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一、环县海明农技科研有限公司11FFMJ—120仿地形废膜捡拾机、11FMJD—140轴卷电割自卸残膜回收机在我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形式审核中发现存在“低档高投”的违规行为,决定给予“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结果。
二、德州精博机械有限公司 5X—1.5种子清选机在我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过程中存在“虚开发票套取补贴”的违规行为,决定给予“取消所有产品补贴资格”的处理结果,涉及经销商扎赉特旗于再峰农机及修理部、扎赉特旗杨德志农机具商店,决定给予“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处理结果。
全区各级农牧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对涉事企业及产品进行重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农机产销企业要引以为戒,落实整改,严格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行为处理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相关企业自行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