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

来源:科右前旗 发布时间:2023-05-26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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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引导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实现良性水文循环,探索海绵城市建设经验,配合科尔沁右翼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特编制《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第二条 规划的法律效力

  本规划是指导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海绵城市总体建设的技术性文本,是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海绵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范围内所有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及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 年修正);

  (2) 《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总体规划(2014-2030)》;

  (3) 《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防涝工程专项规划(2014-2030)》;

  (8)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9)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0) 规划范围内包含的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1)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划。

  第四条 规划范围

  以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区域为研究范围,以《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总体规划(2014-2030)》

  确定的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范围为规划范围,规划总面积约为 30 平方公里。

  第五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 2016 年-2030 年,其中:

  近期为:2016~2020 年; 远期为:2021~2030 年; 远景为:2030 年以后。

  (4) 《 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南部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近期建设组团——道路竖向及防洪专项规划》;

  (5) 《 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南部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近期建设组团——雨水及污水专项规划》;

  第六条 规划原则

  (1) 生态优先

  第二章 规划目标

  (6)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7)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标准图集(试行)》;

  城市规划中应科学划定蓝线和绿线。城市开发建设应保护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可持续水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2) 安全为重

  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安全为出发点,综合采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高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增强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水安全。

  (3) 因地制宜

  各地应根据本地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水资源禀赋状况、降雨规律、水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要求等,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科学规划布局和选用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透水铺装、多功能调蓄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

  (4) 统筹建设

  地方政府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在各类建设项目中严格落实各层级相关规划中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规划目标

  至规划期末,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 80%,城市雨水管渠的综合设计重现期标准提高

  到一般地区 2 年一遇,重点地区 3 年一遇,径流污染控制率达到 40%,雨水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10%。

  第三章 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

  第八条 重点区域 1—内涝风险中、高区域

  (1) 建设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降低内涝频率,减少内涝发生次数和影响,综合提高城市安全性。

  (2) 保护措施

  1) 易涝点排水改造

  对现有易涝点进行排水改造,在防排涝设施建设与管渠改造工作中适当提高设计标准;

  2) 利用地表径流

  通过地表漫流通道、调蓄池、城市河湖等设施应对超过雨水管网排水设计标准的较大

  降雨的地表径流,优先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兼顾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要求。

  3) 增加海绵设施工程

  增加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屋顶绿化、植被浅沟、渗透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

  水体、多功能调蓄设施等,强化城市渗水能力。

  4) 建设“雨水花园”

  城市道路特别是中心主干道要配置有效促进雨水汇集、疏导、涵蓄的“下凹”型绿化景观带,来应对承受短时强降雨。

  第九条 重点区域 2-水Th态高敏感区、中敏感区

  (1) 建设目标

  将城市建设开发对水文影响降到最低,尽可能恢复原有的水文循环,打造具备足够的雨水调蓄与排放能力的城市水系,以及具备净化城市所汇入雨水能力的滨水绿带,提高水系的自净能力,营造规划区安全、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空间。

  (2) 保护措施

  1) 保护自然水体

  尽可能地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高敏感区,维持城

  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特征,并加强水体水质保护;

  2) 低影响开发建设

  对主要水体及周边的林地、草地、湿地等进行修复式、低影响开发建设,减少城市建设活动对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强以城市园林景观为主要载体的水生态基础设施建设;

  3) 建设海绵设施工程

  做好卫生安全隔离,执行高标准排放标准,建设具有海绵城市功能的工程设施;

  4) 加强对工业企业生产管理

  控制废渣临时堆放及处理,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减少工业活动对水体的污染,保证水安全;提高透水铺装、屋顶绿化、下凹绿地等在工业用地建设中的应用,加强工业用地对雨水的收集利用。

  第四章 海绵系统规划

  (2) 有条件的水系两侧区域绿地宽度增加;

  (3) 有条件的水系两侧区域绿地宽度增加;

  (4) 大规模集中成片的单个绿地地块,有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地势分散布置;

  (5) 落实水生态敏感区保护要求,保护恢复已被破坏的低等级径流。

  第十二条 滞留转输设施规划

  (1) 绿地系统 LID 设施

  包括滞留转输节点、滞留转输带、滞留转输体块。滞留转输节点主要承担渗透功能,对应用地类型为小型公园、小区组团绿地,主导低影响开发设施包括透水铺装砖、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滞留转输带主要承担转输、截污净化功能,对应用地类型为道路防护绿地、滨水绿带,主导低影响开发设施包括转输型植草沟、干式/湿式植草沟、植被缓冲带。滞留转输体块主要承担储存、调节功能,对应用地类型为片区级公园绿地、农林用地,主导低影响开发设施包括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调节塘、调节池。

  (2) 道路系统 LID 设施

  第十条 区域水系整合优化

  整合重点包括恢复水系支流,保护对水系涵养有利的ft体、绿地及滨水资源。运用公路和铁路两侧的防护绿地,发挥绿地空间在海绵设施网络上的潜能。在恢复水系支流的同时,在水系节点增添相应的市政设施,与海绵设施共同形成统一的水域体系。

  第十一条 区域路网与用地整合

  以恢复支流水系为前提,通过增添公园绿地对局部居住和商业用地进行整合,原则上尽可能

  将新建绿地与居住商业相结合,并在居住片区内增设公园绿地。包括:

  (1) 单元内低洼处地块,有条件的区域置换为绿地;

  包括滞留转输主干路、滞留转输次干路、滞留转输支路。滞留转输主干路主要承担渗透、传输、截污净化功能,主导低影响开发设施包括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干式/湿式植草沟。滞留转输次干路主要承担渗透、传输功能,主导低影响开发设施包括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干式/湿式植草沟。滞留转输支路主要承担渗透、传输功能, 主导低影响开发设施包括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干式/湿式植草沟。

  第十三条 蓄水净化设施规划

  即规划范围内的河流水系,包括低等级径流。保护原有江、湖、塘、渠生态资源,用生态手段恢复和修复已受破坏的水体。河流沟渠等低等级径流顺应区域地势集中到各个汇水区,形成

  区域被蓄水净化的自然载体。沿低等级径流、小径流汇水面划定控制蓝线,并预留适当的蓄水空间。规划制定的强制性控制蓝线包括江、河、湖、库、渠和湿地水体的边界线,必须严格控制保护。规划制定的弹性控制蓝线为强制性控制蓝线以外划定的水位自然增长回落蓄水区,执行弹性控制,强制性蓝线与弹性蓝线之间的区域可计入地块绿地指标,但不得用于生态保护功能外的其它建设。

  第十四条 雨水回用设施规划

  在区域内围绕广场、公园建设雨洪广场、雨洪公园等雨水回用系统。在满足自身功能条件下, 充分利用大面积的绿地广场空间,设置雨水渗滞、调蓄、净化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径流,并作为向周边区域供应再生水的取水点。

  第十五条 公益性项目 LID 设施规划

  以绿地、校园、绿色文体中心、绿色办公场所、绿色医疗场所作为公益性海绵建设项目载体, 承担渗透、储存、调节、转输、截污净化功能,兼顾对海绵文化、海绵技术进行推广、研究的作用。

  第十六条 应急排放设施规划

  在建设中融入低影响开发设施,雨水径流经过渗、滞、蓄、净、用五项低影响开发技术的处理,剩余的径流将经过自然溢流或城市雨水管道排入归流河。归流河是雨水最后的收纳体,需建设防洪堤、防洪闸等设施防止洪水倒灌。

  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第十八条 海绵建设目标指引

  控制各单元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雨水利用水质标准和调蓄容积,执行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海绵设施总量指引

  控制各单元绿色屋顶面积、下沉式绿地面积、透水铺装面积,执行指导性标准。

  第二十条 地块建设控制指引

  (1) 建筑与居住小区,新建不低于 60%,改建不低于 50%。

  (2) 绿地及广场用地,新建不低于 90%,改建不低于 80%。

  (3) 道路交通用地,新建不低于 60%,改建不低于 50%。

  (4)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新建不低于 55%,改建不低于 50%。

  (5) 对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单体屋面正投影面积超过 2000m²的,每 1000m²硬化面积,应配建不小于 30m³的雨水调蓄设施。对工业项目,屋面正投影面积超过 5000m²的,每 1000m² 硬化面积应配建不小于 30m³的雨水调蓄设施。

  第十七条 控制体系

  第五章 海绵单元控制

  (6) 既有居住改造,下沉式绿地率不宜低于 30%;新建居住区下沉式绿地率不宜低于 50%。

  (7) 除机动车道以外的硬化地面,透水铺装率不宜低于 60%。改建道路人行道透水铺装率不宜低于 40%,新建道路人行道透水铺装率不宜低于 60%。

  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海绵单元控制体系包括强制性标准与指导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包括海绵建设目标指引,指导性标准包括海绵设施总量指引、海绵要素控制要求、海绵设施布局指引。除以上控制内容外,各地块在具体项目中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

  (8) 各地块详细方案设计除满足本图则的刚性控制要求外,还应尽量满足弹性控制要求,

  并符合相关规范与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海绵设施布局指引

  引导各单元透水路面及人行道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适宜建设区、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

  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海绵设施布局。

  第六章 海绵设施规划建设指引

  第二十二条 总体要求

  居住地块注重在居住区地块内建立完善的海绵设施体系。商业地块注重利用高层商业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的空间,组织片区的海绵设施系统建设。公建地块在建立地块内部完善的海绵设施系统的同时,要求建设吸纳储存周围地块多余已净化雨水的海绵设施。绿地水系地块注重利用滨水驳岸及公园绿地,吸纳周围地块多余的已净化雨水,减少向自然水体排放的雨水。

  第二十三条 住宅地块建设引导

  (1) 建立地块内部相对独立完善的海绵设施体系。

  (2) 利用居住建筑裙房建设绿色屋顶收集、净化雨水。

  (3) 利用组团绿地集中安排雨水净化、储蓄、回用设施。

  (4) 将同一片区的多个组团的海绵设施系统联结起来,提高各净化、储蓄、回用设施的利用率,提高设施的整体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商业地块建设引导

  (1) 建立地块间相互协同的海绵设施体系。

  (2) 根据不同地块规模、商业建筑形态特点制定相应的海绵设施建设内容,进行雨水处理

  分工。

  (3) 利用建筑后退道路距离,建设联系各地块间的海绵设施,实现地块间雨水处理工作的

  协同合作。

  (4) 商业建筑单体方案更多考虑结合海绵设施建设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建地块建设引导

  (1) 建立地块内部相对独立完善的海绵设施体系的同时,分担周围地块多余的雨水处理工

  作。

  (2) 利用建设由政府主导的特点,结合绿化空间及场地建设处理规模较大的海绵设施。

  (3) 根据地块配建的海绵设施服务水平,链接相应规模地块的海绵设施系统,进行协调工

  作,以公建地块为重要节点,提高片区海绵设施整体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绿地水系建设引导

  (1) 建立海绵设施终端排放系统,减少周围地块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

  (2) 利用滨水区域、大规模开敞绿地建设海绵设施缓冲区域,减少降雨对自然水体的直接

  冲击。

  (3) 建设服务周围地块的海绵设施,提高片区海绵设施系统的服务水平。

  (4) 结合景观设计要求,提升海绵设施的景观效果。

  第二十七条 景观建设引导

  (1) 建筑

  重点结合建筑物各种结构及周边环境进行海绵设施景观设计。

  (2) 公共空间

  重点结合广场、景观小品、步行街道等空间进行设计。

  (3) 街道

  重点结合街道两侧绿化空间进行景观设计。

  (4) 地表水系

  重点利用当地材料结合海绵景观设施进行改造滨水岸线。

  第二十八条 植物配置引导

  应选择耐水性、耐湿性好,便于塑造景观和管理维护的种类。

  第七章 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要求

  (1) 公共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城市道路、排水、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监管。其他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2) 应建立健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监测手段,并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

  (3) 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应做好雨季来临前和雨季期间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4) 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宜对设施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得

  以正常发挥。

  (5) 应加强低影响开发设施数据库的建立与信息技术应用,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进

  行科学规划、设计,并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与运行提供科学支撑。

  (6) 应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绿色建筑、城市节水、水生态修复、内涝防治等工作中雨水控制与利用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条 透水铺装

  (1) 面层出现破损时应及时进行修补或更换;

  (2) 出现不均匀沉降时应进行局部整修找平;

  (3) 当渗透能力大幅下降时应采用冲洗、负压抽吸等方法及时进行清理。

  第三十一条 绿色屋顶

  (1) 应及时补种修剪植物、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

  (2) 溢流口堵塞或淤积导致过水不畅时,应及时清理垃圾与沉积物;

  (3) 排水层排水不畅时,应及时排查原因并修复;

  (4) 屋顶出现漏水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防渗层。

  第三十二条 Th物滞留设施、下沉式绿地、渗透塘

  (1) 应及时补种修剪植物、清除杂草;

  (2) 进水口不能有效收集汇水面径流雨水时,应加大进水口规模或进行局部下凹等;

  (3) 进水口、溢流口因冲刷造成水土流失时,应设置碎石缓冲或采取其他防冲刷措施;

  (4) 进水口、溢流口堵塞或淤积导致过水不畅时,应及时清理垃圾与沉积物;

  (5) 调蓄空间因沉积物淤积导致调蓄能力不足时,应及时清理沉积物;

  (6) 边坡出现坍塌时,应进行加固;

  (7) 由于坡度导致调蓄空间调蓄能力不足时,应增设挡水堰或抬高挡水堰、溢流口高程;

  (8) 当调蓄空间雨水的排空时间超过 36 h 时,应及时置换树皮覆盖层或表层种植土;

  (9) 出水水质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换填填料。

  第三十三条 渗井、渗管/渠

  (1) 进水口出现冲刷造成水土流失时,应设置碎石缓冲或采取其他防冲刷措施;

  (2) 设施内因沉积物淤积导致调蓄能力或过流能力不足时,应及时清理沉积物;

  (3) 当渗井调蓄空间雨水的排空时间超过 36 h 时,应及时置换填料。

  第三十四条 湿塘、雨水湿地

  (1) 进水口、溢流口因冲刷造成水土流失时,应设置碎石缓冲或采取其他防冲刷措施;

  (2) 进水口、溢流口堵塞或淤积导致过水不畅时,应及时清理垃圾与沉积物;

  (3) 前置塘/预处理池内沉积物淤积超过 50%时,应及时进行清淤;

  (4) 防误接、误用、误饮等警示标识、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及预警系统损坏或缺失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和完善;

  (5) 护坡出现坍塌时应及时进行加固;

  (6) 应定期检查泵、阀门等相关设备,保证其能正常工作;

  (7) 应及时收割、补种修剪植物、清除杂草。

  第三十五条 蓄水池

  (1) 进水口、溢流口因冲刷造成水土流失时,应及时设置碎石缓冲或采取其他防冲刷措施;

  (2) 进水口、溢流口堵塞或淤积导致过水不畅时,应及时清理垃圾与沉积物;

  (3) 沉淀池沉积物淤积超过设计清淤高度时,应及时进行清淤;

  (4) 应定期检查泵、阀门等相关设备,保证其能正常工作;

  (5) 防误接、误用、误饮等警示标识、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及预警系统损坏或缺失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和完善。

  第三十六条 雨水罐

  (1) 进水口存在堵塞或淤积导致的过水不畅现象时,及时清理垃圾与沉积物;

  (2) 及时清除雨水罐内沉积物;

  (3) 北方地区,在冬期来临前应将雨水罐及其连接管路中的水放空,以免受冻损坏;

  (4) 防误接、误用、误饮等警示标识损坏或缺失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调节塘

  (1) 应定期检查调节塘的进口和出口是否畅通,确保排空时间达到设计要求,且每场雨之前应保证放空;

  (2) 其他参照渗透塘及湿塘、雨水湿地等。

  第三十八条 调节池

  (1) 监测排空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2) 进水口、出水口堵塞或淤积导致过水不畅时,应及时清理垃圾与沉积物;

  (3) 预处理设施及调节池内有沉积物淤积时,应及时进行清淤。

  第三十九条 植草沟、植被缓冲带

  (1) 应及时补种修剪植物、清除杂草;

  (2) 进水口不能有效收集汇水面径流雨水时,应加大进水口规模或进行局部下凹等;

  (3) 进水口因冲刷造成水土流失时,应设置碎石缓冲或采取其他防冲刷措施;

  (4) 沟内沉积物淤积导致过水不畅时,应及时清理垃圾与沉积物;

  (5) 边坡出现坍塌时,应及时进行加固;

  (6) 由于坡度较大导致沟内水流流速超过设计流速时,应增设挡水堰或抬高挡水堰高程。

  第四十条 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1) 进水口、出水口堵塞或淤积导致过水不畅时,应及时清理垃圾与沉积物;

  (2) 沉积物淤积导致弃流容积不足时应及时进行清淤等。

  第四十一条 人工土壤渗滤

  (1) 应及时补种修剪植物、清除杂草;

  第四十二条 风险管理

  (1) 雨水回用系统输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2) 地下水位高及径流污染严重的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渗雨水污染地下水。

  (3) 严禁向雨水收集口和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内倾倒垃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严禁将城市污水管网接入低影响开发设施。

  (4) 城市雨洪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道路、下沉式立交桥区等区域,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大型低影响开发设施应设置警示标识和报警系统,配备应急设施及专职管理人员, 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撤离,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 陡坡坍塌、滑坡灾害易发的危险场所,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以及其他有安全隐患场所不应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

  (6) 严重污染源地区(地面易累积污染物的化工厂、制药厂、金属冶炼加工厂、传染病医院、油气库、加油加气站等)、水源保护地等特殊区域如需开展低影响开发建设的,除适用本指南外,还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避免对地下水和水源地造成污染。

  (7) 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的运行过程中需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1) 绿色屋顶是否导致屋顶漏水;

  2) 生物滞留设施、渗井、渗管/渠、渗透塘等渗透设施是否引起地面或周边建筑物、构筑物

  坍塌,或导致地下室漏水等。

  (2) 土壤渗滤能力不足时,应及时更换配水层;

  (3) 配水管出现堵塞时,应及时疏通或更换等。

  第四十三条 实施监测系统构架

  第八章 实施监测

  建立“地块——节点——末端”的监测系统布局结构,监测评价内容包括水生态、水环境、

  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大类指标。其中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执行

  量化评定,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执行定性评定。

  第四十四条 地块监测系统构成

  (1) 地块管网流量计量器

  于各地块雨水管与市政雨水管连结处设流量计量器,监测地块雨水排放流量。

  (2) 地块雨水回用计量器

  于各地块雨水收集回用设施处设置计量器,监测地块雨水回用量。

  第四十五条 节点监测系统构成

  (1) 干管流量水质监测点

  于雨水主干管中点、交汇处设流量计量器及水质分析设施。

  (2) 地表水环境监测点

  于规划范围内归流河、柳川河其余径流的上游、下游各设 1 处地表水环境监测点。

  (3) 地下水监测点

  各单元各设一处地下水监测点,共 1 处,监测地下水潜水水位、水质数据。

  第四十六条 末端监测系统构成

  (1) 管网排放口流量水质监测站

  于雨水管出口处、合流制灌渠与分流制管网交汇处设置流量及水质监测装置。

  (2) 再生水监测站

  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设置计量器,监测再生水利用量。

  第四十七条 数据采集

  计量器、监测点、监测站计量与分析设施均应使用数据自动化采集与上传技术,数据汇总至

  监测分析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册及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图册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效

  力。

  第四十九条 规划解释权

  本规划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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