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并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工作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宣传解读、回应关切、培训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包括年度申请量、申请内容居前的事项、答复情况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包括被复议诉讼案件数量、纠错败诉案件数量等;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编制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时间、内容、方式等编制并公布本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年度报告不真实反映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
第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