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通告

来源:旗融媒体中心 作者:孟凡婷 韩双龙 发布时间:2024-04-07 10:07 浏览次数: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解决好草原过牧问题,促进草原休养生息和畜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划分

  全旗划定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两大区域,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休牧禁牧区实行全年禁牧草畜平衡区:包括乌兰毛都苏木、桃合木苏木、满族屯满族乡和绿水种畜繁育中心。禁牧区:包括科尔沁镇、居力很镇、大石寨镇、察尔森镇、归流河镇、额尔格图镇、俄体镇、德伯斯镇、索伦镇、巴日嘎斯台乡、阿力得尔苏木呼和马场、跃进马场、公主陵牧场、索伦牧场和阿力得尔牧场的我旗行政区部分。

  二、草畜平衡区适宜载畜量标准

  载畜量标准为每9亩天然草原饲养一个羊单位食草牲畜,每1.5亩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或饲料地)饲养一个羊单位食草牲畜。其中一匹马折算6个羊单位、一头牛折算5个羊单位、一峰骆驼折算8个羊单位,一头驴(骡)折算3个羊单位。当年幼畜及绵羊山羊幼畜以0.6个同类成年牲畜马、牛、驴、骡、骆驼幼畜以0.3个同类成年牲畜折算。

  、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管理

  )草畜平衡区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和休牧制度。草畜平衡区以草定畜,核定适应载畜量。未落实草畜平衡制度,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超过10%以上的,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相关罚则处罚,可以扣发当年草畜平衡奖励资金。草畜平衡区严格实行休牧制度,每年421日至65日为休牧期,休牧天数46天,休牧期间严禁放牧,违者进行依法查处。

  (二)禁牧区实行禁牧制度。禁牧范围为天然林地、人工林地、天然草原、人工草原、生态项目区禁牧期内严禁放牧,严格限制打草。在禁牧区违规放牧次以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进行处罚,可以扣发当年禁牧补贴资金。

  三)依法管理草原流转。规范旗、苏木乡镇(场)和嘎查村三级流转程序,加强草原流转行为监管,流转草原要严格执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并申请备案。不得擅自将草原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不得买卖草原承包经营权,违反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的,依法查处。

  (四)规范打草利用行为。全面规范天然草原打草利用行为,于820日至1010日期间进行打草,500亩以上的打草场实行轮刈制度,500亩以下的打草场实行间作制度。每打草300米要保留20米以上的草场植被作为草籽带,留茬高度不得低于6厘米。植被盖度在40%以下、草群平均高度在15厘米以下、干草产量在30公斤/亩以下的草场禁止打草利用。

  科学测定草原生产力重点围绕草牧场流转经营户和代放经营户及过牧预警区,不定期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工作,规范监测草原植被盖度,精准核实适宜载畜量,科学测定草原生产力,合理评价草原利用强度,定期下发草原过度利用预警图斑。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在草原上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堆放废弃物等;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以1997年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政策的牧户为单元,饲草料地面积限制在240亩以内,超出部分必须无条件退耕,进行自然恢复;严禁再次开发饲料地,历史保留的饲料地仅允许种植牧草和饲草作物,严禁种植任何林木和经济作物;严禁超载放牧,草畜平衡区适宜载畜量放牧;严禁乱占草原,不能随意改变草原用途;严禁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严禁破坏草原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严禁在草原上非法用火。

  各苏木乡镇(场)和草原使用权单位是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的实施主体,旗林业和草原局是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的监管主体。各苏木乡镇(场)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   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党政大楼 联系电话:0482-8399165

政府网站标识码1522210017  蒙ICP备2021004128号-1  蒙公网安备152221020000001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82-8399165   举报邮箱kyqqwz@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