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内蒙古保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获取的注册登记的决定

来源: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 作者: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01 09: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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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内蒙古保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1MACUGFDW9D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泰宁街南侧、安居路东侧东北亚义乌国际商贸城10号楼三楼3-10工位

  经查,内蒙古保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8月10日办理注册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系冒用保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企业股东保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复函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在科右前旗人民政府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内蒙古保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冒用保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取得的注册登记。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科右前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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