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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前旗发改委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科右前旗发改委 作者:旗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9-07 17:5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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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右前旗发改委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及保留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实施层级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 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1

科右前旗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

项目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

报告及审核

意见

固定资 产投资 项目核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七条第三款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内发改投字〔2017〕1490 号) 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盟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旗县(市、区)项目由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机关及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 国家和自治区对项目备案机关及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旗县发改

部门或审

批部门

县(市、

区)委政

法委

旗县级 发展和改 革部门或 审批部门

重大项 目

2

科右前旗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

用地预审与 选址意见书

固定资 产投资 项目核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73号)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是  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 并有效利用资源;

行政法规

发改

部门或审

批部门

  县(市、 区)自然  资源部门

旗县级 发展和改 革部门或 审批部门

3

科右前旗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

项目所在  节能审查机 关初审意见

固定    投资     节能    和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年1月1日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2年7月21日)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农牧业、商务、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部门规章

旗县发改

部门

发改委

旗县级 发展和改 革部门或 审批部门

暂时保 留,待 有权机 关清理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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