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用途 | 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索要证明单位 | 备注 |
1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2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3 |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4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5 | 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6 |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7 | 经营场所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8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9 |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10 |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11 | 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1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文件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13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1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15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文件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16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17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18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19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20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21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22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2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24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
25 |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 | 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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