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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前旗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违反防疫规定违法犯罪行为并广泛征集举报线索公告

来源:科右前旗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5 15: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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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切实筑牢“外防输入”安全防线,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科右前旗公安局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举报线索:

  一、违反疫情防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2.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3.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4.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5.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6.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7.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8.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9.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10.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11.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12.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13.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14.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15. 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16.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17. 拒不执行旗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18. 开设麻将馆、棋牌室等赌博场所,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参与聚众赌博的;

  19. 非法载客营运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的;

  20. 超市、饭店、旅店、药店等营业场所不执行测温、扫码等防疫规定的;

  21. 诊所、药店不落实对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销售登记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疫情防控网络管理秩序行为

  1. 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网站平台及其他自媒体账号,自采自编涉疫情防控新闻信息及不实信息的;

  2. 收集、转载、泄露涉疫个人隐私,或者借防疫之名进行“人肉搜索”、人身攻击的;

  3. 擅自利用涉疫情防控新闻事件、个人信息,违法制作和发布相关网络内容,蹭热点、涨粉丝、刷流量,或者大搞“黑公关”,敲诈勒索,侵害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的;

  4. 将涉疫情防控内部文件、工作信息等私自上传网络引发舆论热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发布涉“疫情态势”“交通管制”“封城管控”等网络谣言或明知是谣言信息还进行散布传播的;

  6. 发布传播涉疫情防控非官方渠道信息或转发扩散“小道消息”的;

  7. 散播非官方发布的“确诊病例”等信息,引起社会恐慌的;

  8. 利用关联炒作、放大细节、断章取义等手段歪曲解读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混淆公众视听的;

  9. 借疫情态势发布抹黑、辱骂、攻击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信息的;

  三、违反疫情防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2.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3. 生产、销售、提供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假劣涉疫产品、物资,非法经营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器械的;

  4.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5. 假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对推销的商品货真服务进行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

  四、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1.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3. 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4.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的;

  5.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6.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7. 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8. 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9. 其他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以上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奖励举报人200至1000元人民币,举报情况属重大线索,对疫情防控有特殊贡献的,追加奖金额度,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482-8398110。

  科右前旗公安局

  科右前旗疫情防控社会管控组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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