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更高水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这一目标,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促进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积极构建科学化的退役军人事务人才评价体系,健全完善退役军人事务员考核认定制度,加快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退役军人事务员队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包括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现有编内外工作人员,以及拟通过招录程序安排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进以岗位使用为导向的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建设,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与人员聘用、岗位晋升、表彰奖励、薪酬待遇、津补贴等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是退役军人事务员的用人单位。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对接沟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公共实训基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资源,受理申报并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单位(表格样式见附件),报国家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审合格后,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司审定,形成推荐意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推荐意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原则上每个省份不超过3个。
(二)规范考核认定和颁发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考核认定工作。要将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和统一开发的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通过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等方式,围绕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管理档案信息等方面开展考核,并对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码规则,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证书样式,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三)建立常态化考核认定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指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依托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培训场所,定期组织已完成认定的退役军人事务员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轮训。鼓励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优先录用取得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乡镇(街道)及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员上岗初任培训。
(四)加强退役军人事务员人才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将报名和认定数据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时对接。要加强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建设风险防控,形成科学、安全、有序的退役军人事务员人才开发和管理机制。
(五)强化考评人员培养和储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持续加强退役军人事务员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优化完善能力提升机制,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职业道德作为评价考评人员素质的首要标准。
(六)建立保障激励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动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加大退役军人事务员业务培训、等级认定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和政策保障,推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退役军人事务员薪酬、津补贴等相关待遇的重要参考。推动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与社区工作者能力水平双向比照认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积极参与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七)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支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相结合,引领带动从业人员技能水平提升,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以赛促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认识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联合有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积极有序推进。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退役军人事务员队伍素质能力。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切实把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抓细抓实。
(二)加强监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相关机构严格审核考生资质,严控考评发证范围,强化评价组织管理和风险防控,做好信息保密,严格按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分步有序推进。2025年1月1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在部分地区组织退役军人事务员评价先行先试工作,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同时,试点地区制定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推进实施方案。试点期间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效。试点成熟后,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员等级认定工作,并建立常态化认定机制,持续推进等级认定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网站、自媒体等宣传渠道,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员等级认定工作的宣传,特别是大力宣传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和等级认定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增强退役军人事务员的职业认同感、归属感和队伍凝聚力。要大力选树职业楷模,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氛围。
(五)及时报送情况。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本地退役军人事务员等级认定工作的情况汇总和统计分析,特别是退役军人事务员获取证书、保障激励措施制定落实等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至退役军人事务部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困难问题随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附件: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推荐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7月5日
附件
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推荐表
一、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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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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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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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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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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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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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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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评价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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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业名称 |
职业编码 |
等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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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退役军人事务员 |
3-01-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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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备案机构总体情况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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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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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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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盖章) 年月日 |
(国家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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