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宁鑫肉业有限公司屠宰用水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科尔沁右翼前旗宁鑫肉业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你单位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科尔沁右翼前旗宁鑫肉业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满族屯乡,属于已建项目,该企业生产内容为牛、羊屠宰。
同意项目以地下水作为生活、生产取水水源(科尔沁右翼前旗宁鑫肉业有限公司场区内取水井)。考虑输水和净化损失后,核定本项目总取水量为53244m3/a,其中生产取水量52500m3/a,生活取水量375m3/a,绿化用水261m3/a,消防用水108m3/a。应该企业需要对牛、羊内脏进一步处理,根据实际用水情况,核定主要单位产品屠宰牛、羊用水量为52500m3/a,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定额;厂区职工综合生活用水指标为375m3/a,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用水定额值要求;本项目区总用地面积3129㎡,项目区及周围绿地面积为500㎡,绿化率约为16%,绿化用水为261m3/a,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用水定额值要求;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规定,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建筑物外消防用水量为15/s,火灾延续时间按照2小时计算,则火灾消防用水量约为108m³。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企业生产和生活污废水经场地污水管网收集,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自治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你公司在取得本《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立即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厅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