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4〕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深化政务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不断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以政务服务部门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基础,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服务对象信用状况等,采用申请材料后补或免交、实质审查后置或豁免等方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明确办理条件,约定责任义务。加强审批、监管、执法等部门协同,建立差异化的告知承诺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并逐步推动将承诺和履约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主要内容
(一)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的含义
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及所需材料等,并明确可以以承诺方式替代上述申请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申请人按要求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包含免于现场核查情况),限时提交有关资料或承诺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所有审批条件、补交欠缺材料的前提下,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审批部门可根据情况做出同意审批决定,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必要或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非必要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做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预先开展审核,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二)适用范围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意识形态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外,申请人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可实行容缺办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清单动态更新。
(三)实施原则
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愿容缺办理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失信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4年版)》及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或容缺办理。
(四)实施方式
1.告知承诺具体实施方式分为两种,分别是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告知承诺,根据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方式。
(1)零材料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写告知承诺书,以告知承诺书代替申请材料,实现“零材料”办理。
(2)部分材料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某些材料不具备,以告知承诺书代替,其他材料仍正常提交。
(3)现场核查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交能够满足事项办理现场(设施)条件及要求的告知承诺书,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偏的,部门不再实施现场勘验和出具现场勘验意见,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强化监管。
(4)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告知承诺方式。
2.容缺受理次要材料范围
(1)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2)其他不影响审查环节工作正常开展的申请材料;
(3)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不一致的;
(4)同一政务服务部门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前一个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5)尚未实现“一事联办”,需要多个政务服务部门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办理后面的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前面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6)政务服务部门认为符合规定的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以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目标,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所属行业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相关工作。(牵头单位:盟政数局、盟司法局;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
(二)梳理公布事项清单。各部门一是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承诺方式,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告知承诺和容缺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因法律法规需要调整的事项及相关内容应及时向盟政数局报备。(责任部门: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
(三)规范编制工作规程。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格式文本,可直接使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发布的告知书及承诺书格式文本,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制定的,可参考使用本方案提供的格式文本。各部门确定的事项清单、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书、承诺书、终止办理通知书等要在政务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责任部门:盟直各相关部门)
(四)推动系统对接配置。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办理意见、告知承诺内容等审批档案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兴安盟)”“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信息监管平台进行公示。(牵头单位:盟发改委、盟市场局、盟政数局;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
(五)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就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改革,对政务大厅窗口人员开展全方位培训,重点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政策解读、业务流程、服务规范等内容进行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大厅窗口人员能够介绍清晰、办理准确。(牵头单位:盟政数局;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
(六)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依托“信用中国(兴安盟)”网站,公示企业承诺书和履约结果。各部门建立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失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奖惩机制。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将信用纳入“信用中国(兴安盟)”“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动营造“诚实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违法者处处受阻”的氛围。(牵头单位:盟发改委、盟政数局、盟市场局;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改革,是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改革,提升优化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抓好组织实施。
(二)营造改革氛围。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灵活采取大厅公告、窗口提示等方式,就改革内容向企业和群众进行政策宣讲,引导企业和群众选择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办理业务,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推进成果,积极吸引社会关注,正确引导公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鼓励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探索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标准化规范化,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试点工作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政务服务告知书
2.兴安盟政务服务承诺书
3.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
4.容缺受理告知书
5.容缺受理承诺书
6.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附件1
政务服务告知书
根据《兴安盟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度》规定,现就服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二、告知承诺的方式
本政务服务事项使用零材料告知承诺、部分材料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告知承诺(可单选或多选)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由委托人签字的需提交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三、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申请人履约责任
申请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达到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X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核查。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的,申请人应在个工作日整改到位,并立即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失信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一)申请人对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在承诺期满不具备审批条件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布拟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公告,公告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的,撤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履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三)告知承诺信息及承诺履约结果信息归集至内蒙古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通过采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办理的有关事项,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本文书由政务服务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兴安盟政务服务承诺书
本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若为个人,请填“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若为个人,请填“无”)。受托人: (若为本人办理,请填“无”),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若为本人办理,请填“无”),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因 原因,特申请告知承诺。现就该事项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有承诺真实有效;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年 月 日达到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若未按要求达到以上承诺,愿意接受政务服务部门相应的整改要求或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政务服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七、同意将本承诺书在“信用中国(兴安盟)”网站进行公示。
承诺人(个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务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
申请人(单位):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件编号: )并作出相应承诺,因 原因,根据《兴安盟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度(试行)》的规定,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您(单位)申请的该项政务服务事项。如已取得相应的审批决定,该审批决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容缺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单位):
您(单位)提出的申请,尚有以下次要申请材料欠缺或存在瑕疵:
1.
2.
3.
根据《兴安盟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规定,在您(单位)出具《容缺受理承诺书》后,事项可先予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在您(单位)的容缺补正材料送达后,按承诺日完成办理工作。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或所补齐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将终止办理工作,工作人员将在终止办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方式通知,并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承诺履约结果信息纳入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容缺受理承诺书
本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若为个人,请填“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若为个人,请填“无”)。受托人: (若为本人办理,请填“无”),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若为本人办理,请填“无”),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因 原因,特申请容缺受理。现就该事项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真实有效;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容缺补正时限年月日前补正下列的全部材料:
(一) ;
(二) ;
………
五、若未按要求达到以上承诺,愿意接受政务服务部门相应的整改要求或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七、同意将本承诺书在“信用中国(兴安盟)”网站进行公示。
承诺人(个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务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6
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
申请人(单位):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件编号: )并作出相应承诺,因您(单位)在承诺补正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根据《兴安盟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的规定,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您(单位)申请的该项政务服务事项。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