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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右前旗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10-25 15:57
《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因此,签订后取消执行的买卖合同等未履行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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