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01152200/2021-00056 发文字号:兴署发〔2021〕30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 主题分类:4530137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21-07-06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21-07-06 09:41:3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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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兴署发〔202130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91343号),全面推进兴安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现就我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明确的指导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牢固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持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预算约束,确保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总体目标

兴安盟本级到2021年底、旗县市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加强重点领域预算管理,分类明确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重点,强化引导约束,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防止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二、工作责任

(一)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是各地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

(二)部门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单位本级以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问责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三)财政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和协调主体,负责各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制度建设,组织并指导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旗县市、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绩效管理工作。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主要任务

1.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将政府预算、部门和单位整体收支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形成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1)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变相增加政府债务。各级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着力支持国家、自治区和我盟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得超出财政承受能力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2)开展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部门、单位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工作职能、行业发展规划,以部门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等活动,制定整体绩效目标,细化量化核心绩效指标,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价。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的提高。

3)加强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新增项目建立绩效评估论证机制,开展动态监控,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并进行重点评价。预算部门要优先选取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工作要求的项目,以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作为评价对象,对重点项目开展周期性绩效评价。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和退出。

2.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建立“预算决策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1)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加强财政政策评估,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各级各部门要对新增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未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估的,不予安排预算。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2)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级各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按照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规定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绩效目标及项目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和必备内容。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实现“同步申报、同步审议、同步批复、同步公开”。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3)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加强绩效运行监控与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的有效衔接,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财政部门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或无法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收回资金。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财政部门按支出进度比例收回资金;对未按规定时间下达的,财政部门收回全部资金,降低资金运行成本。

4)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或政策、项目实施完毕后,各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实现部门整体、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全覆盖,真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效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重大政策和项目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要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3.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实现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

1)完善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要结合“减税降费”“三保”等政策和工作要求,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和质量、政策实施效果、预算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其中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同时,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国有资本资产使用等绩效管理。

2)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开展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政策设立、延续依据、征收标准、使用效果、退出机制等情况,还要关注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

(二)重点工作

1.夯实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基础。一是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各级各部门要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流程,结合自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借助大数据技术手段,加快构建功能完善的数据交换平台,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信息互联互通,增强绩效信息的分析和利用能力。二是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和方法。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做到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要创新和充分运用各类绩效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硬化预算绩效管理刚性约束。财政部门要加大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力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挂钩,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挂钩,将绩效运行监控与预算执行调整挂钩,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直至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对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依法依规处理。

3.完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机制。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落实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绩效目标设置和实现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财政部门要将年度重要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绩效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树牢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财政协调、部门主责、社会广泛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统筹谋划各项工作;落实经费保障,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到部门预算;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队伍建设;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二)强化工作考核

各级党委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同级部门和单位、下级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计分指标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肃监督问责

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021623

【音频解读】《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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