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 印发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01152200/2021-00541 |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1〕19号 |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署办 | 主题分类:4530211 |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1-08-09 | 有效性:1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 印发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
印发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1〕19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4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动我盟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通过品牌兴农、商标富农推动乡村振兴,以商标品牌战略引领全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盟行署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企业自主商标品牌、商标区域品牌、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快推进全盟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和绿色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资源优势、生态优势转化,构建现代产业品牌价值体系,助力我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培育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享有一定影响力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为核心的商标品牌建设体系。使全盟商标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日益完善,商标品牌数量大幅增加,自主品牌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形成一部分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和传播力的商标品牌,品牌经济在全盟经济总量的占比明显提高,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协同共建原则基本建立,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顺畅,知名商标品牌行业保护机制基本建立,市场主体自我维权能力明显提高,商标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形成全盟品牌建设新格局。
在“十四五”期间,力争实现有效商标注册量年均增长10%,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数量年均增长6%。到2025年,完成全盟有效商标总量达到10000件,商标国际注册实现零突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达到8件,农产品地理标志达到15件,集体商标数量大幅增长的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优质特色农畜产品商标品牌。围绕兴安盟“两米两牛”、林果、蔬菜、油料、糖料,肉羊、生猪、禽类、矿泉水等优势特色产业,推动绿色、有机、“蒙”字标认证和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特色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产业发展政策的落实,发布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目录,依托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联合农牧民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一批市场信誉度高、竞争力强的优质特色农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知名品牌。搭建农畜产品营销推介平台,参加优质特色品牌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盟农牧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地理标志资源优势,培育形成以地理标志为主体的区域品牌。构建完善的地理标志政策体系,积极运用农畜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推广“公司(产业联盟)+商标(地理标志)+专业合作(农牧户)”的新型产业化经营模式。引导农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进一步推进区域品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和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盟市场监管局、农牧局、知识产权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制造业商标品牌发展。按照“成长壮大一批、巩固发展一批、培育储备一批”的思路,在巩固提升农畜产品加工等现有品牌价值和美誉度的基础上,积极培育农机制造、汽车配件、节能环保、新材料、蒙医药等产业商标品牌;支持大中型企业制定并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商标品牌聚集,推动优势产业商标品牌在产业结构优化和规模扩张中发挥更大作用,扩大我盟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市场占有率和知晓度,由区域性商标品牌向全国性、世界性品牌跃升。(盟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口岸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培育服务业商标品牌。以基础条件好、增长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旅游、文化、餐饮、商贸、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物流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领域为重点,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知名商标品牌服务企业(集团),结合兴安盟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特色浓郁的蒙古族风情,充分挖掘和培育以生态旅游、历史积淀、蒙元文化为主题的商标品牌,积极推进品牌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等深度融合,运用品牌产业的理念和市场手段经营文化旅游资源,擦亮金牌服务新名片。(盟发改委、文化旅游体育局、商务口岸局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推进商标品牌集群建设。以全盟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为依托,培育形成若干行业性商标品牌集群;加强与周边黑龙江、吉林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按梯队培育区域特色品牌集群;鼓励商标品牌抱团发展、板块式发展。培育形成大米、玉米、牛肉、羊肉、马铃薯、杂粮杂豆、林下产业、旅游文化等商标品牌集群,提高商标品牌的带动力和号召力,提升兴安盟区域形象与区域实力。(盟市场监管局、商务口岸局、发改委、工信局、农牧局、文化旅游体育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商标品牌。鼓励和引导出口企业、知名商标品牌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力争实现商标国际注册零突破;鼓励和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品牌的产品出口,政策引导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提高自主品牌价值,提升国际知名度,促进优秀出口企业自主商标品牌建设。(盟商务口岸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启动阶段(2021年6月—7月)
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重点,确定目标任务,细化措施,建立品牌培育清单。
(二) 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8月—2025年5月)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形成盟旗两级商标品牌建设体系。
(三) 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6月—12月)
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商标品牌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商标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品牌价值不断攀升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引导作用,把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作为提升区域知名度,展示新形象的重要举措,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部署,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发挥地区优势、突出产业特色。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压实责任主体,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二)紧密协同联动,统筹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切实担负起商标品牌培育、注册、推介和保护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加强工作沟通协同,形成商标品牌创建齐抓共管的合力。积极构建政府部门牵头、龙头企业发力、行业协会联动、多方力量驱动的格局,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共享信息,形成合力,有计划、有重点的培育具有竞争力、创新力的商标品牌。(盟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农牧局、商务口岸局、文化旅游体育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保护。要建立企业商标品牌保护体系,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商标品牌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案件执法协作,形成统一协调的商标品牌保护机制。探索建立区域联合执法与协作网络,开展跨区域商标执法维权。打击进出口商品中假冒知名商标品牌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加强企业对外合作中自主商标品牌的保护和管理。规范知识产权代理活动和市场秩序,健全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引导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盟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知识产权局、阿尔山海关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支持力度,推进质押融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商标品牌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支持商标品牌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简化融资流程、完善商标评估等相关措施。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盟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兴安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价值评估,优化公共服务。支持盟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品牌策划机构和各类行业协会开展商标品牌培育、管理和保护的基础性研究,制定行业商标品牌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有关商标品牌推广运营、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发布、维权投诉协调、品牌价值评估等服务,为全盟商标品牌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全面、权威的数据信息支持。(盟市场监管局、发改委、人社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商标品牌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商标品牌宣传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大力宣传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成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企业联动、媒体支持、公众参与的商标品牌宣传推广工作体系,利用中国品牌日、交易会、博览会、论坛等载体,加强对本地知名品牌的推介,商标品牌建设典型经验的宣传。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商标节等活动推广普及商标注册、培育和保护等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商标品牌意识,不断夯实我盟商标品牌建设舆论基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2021年8月9日